作為推動共同富裕新型工具的慈善信託

2022-04-26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作為推動共同富裕新型工具的慈善信託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推動共同富裕需要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近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第三次分配問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要求,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可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關於第三次分配的認識不斷深化。第三次分配與慈善事業密切聯繫且已成為事關共同富裕的國家事項。法律上未界定第三次分配,其含義可表述為「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與個人的信念,社會責任心或對某種事業的感情有關,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調節行為,也與政府的強制無關」。它是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溫柔之手」。

在推動共同富裕的具體政策與方案上,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意見中強調「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明確指出「鼓勵設立慈善信託」。隨後,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實施方案(2021-2025年)明確要求「大力發展慈善信託」。按照我國慈善法第44條規定,慈善信託即以慈善為目的而開展的信託行為。它是我國開展慈善活動的法定形式,是推動共同富裕的新型慈善工具。從法理上看,慈善信託對共同富裕有三維推動功能:

第一,慈善信託的「造血」功能有利於推動共同富裕。慈善信託不同於慈善捐贈,受託人具有一定的資產管理能力,特別是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時。信託公司作為專業化的資產管理者,有能力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這便相當於為初始信託財產注入了「造血」功能,而信託財產的指向又是慈善活動。這就有利於做大推動共同富裕所需的「物質蛋糕」。慈善信託與商事信託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商事信託的受益人是具體且有限的,而慈善信託在設立時並無特定的受益人且實際受益人範圍通常是寬泛的而非具體的。此種不同的受益人狀況客觀上拓展了慈善信託的受益面,放大了慈善信託財產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平抑效應,拓寬了共同富裕中的受益群體。

第二,慈善信託的「財產獨立性」有利於推動共同富裕。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屬於信託法的基本理論,它不因法系、國別的差異而不同。具體而言,其是指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受託人的財產和受益人的財產,不同的信託項目之間信託財產也相互獨立。這種獨立性保障了信託財產的安全。慈善信託亦遵守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理。委託人一旦設立慈善信託,信託財產便具有了獨立於委託人財產與受託人財產的「財產格」。該慈善信託財產的安全性不會受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影響。即便委託人和受託人進入破產程序,慈善信託財產亦可「免疫」,自帶破產隔離功能。這就確保了慈善信託財產的穩態,使推動共同富裕之慈善信託財產免受市場風險帶來的大波動。

第三,慈善信託的「可永續性」有利於推動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一項長期任務,難以一蹴而就。慈善信託不同於私益信託。在英美法的私益信託中,原則上適用反永續規則。財產法的基本原理是鼓勵財富流轉,而永續性的財產安排會固化社會階層,有違公共政策。但慈善信託不同,該信託在存續期限上沒有限制,支持慈善目的帶來的公共利益更為重要。「可永續性」的存在使慈善信託的運行狀態平穩、可持續,這也使慈善信託可以常態化的有效縮小貧富差距、促進共同富裕。這有利於傳承推動共同富裕所需的「精神蛋糕」。我國還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發展的任務與共同富裕的任務都較為艱巨,需要有一個長期的法律制度來支持共同富裕,而慈善信託恰好便是。所以,從時間上看,慈善信託的「可永續性」契合了推動共同富裕在時間上的持續性要求。

慈善信託與慈善捐贈同屬於慈善法認可的慈善活動行為方式。但兩者在法律架構上的重要區別是在慈善信託中有受託人存在,受託人不僅是信託財產的接管者,而且是慈善信託項目運行成敗的決定者,在慈善信託中處於核心地位。我國現代信託類型的發展又源於商事信託,信託公司幾乎可以成為信託法和慈善法意義上的受託人之代名詞。從受託人的角度看,發展慈善信託的關鍵是如何看待信託公司這個法律樞紐。

轉載自公眾號上海市法學會 東方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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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5cfa60a09014b9594fdfbd461c5715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