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碰瓷業」新進展?碰瓷碰到保險公司

2019-10-13     北京政法

保險是有效分擔我們日常生活風險的途徑。對大多數人來說,購入保險的同時,也購入了一份安心。可是,卻有人將主意打到了保險金的頭上:為騙取保險金,故意製造事故。且聽檢察官慢慢道來……

案情回顧

趙先生是北京一家保險公估公司的職工,主要職責就是在受理幾家保險公司提供的車險理賠案件中,發現涉嫌保險詐騙的案件。這天,他在車險理賠案中發現了幾起在幾人之間反覆發生的相關聯的車險理賠案件。

錢某是北京一汽車維修中心老闆,而孫某、李某是該汽車維修中心的員工,周某則是錢某的友人。在汽修中心的日常經營中,常有客戶表示不願意以自己的錢維修自己的汽車。為留住這部分客戶和幫朋友忙,錢某產生了騙保的念頭。

在錢某的指使下,孫某、李某、周某幾人,在2016年年底至2018年5月的一年半的時間內,先後駕駛不同的車輛偽造6次有策劃、有目的的交通事故,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共計6萬餘元。其中孫某參與實施3起,李某參與實施4起,周某參與實施2起。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在這幾起案件中騙取來的保險金用於雙方汽車的維修。

經昌平檢察院審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錢某、孫某批准逮捕。

檢察官說法

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錢某、孫某、李某、周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涉嫌保險詐騙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

檢察官提醒

檢察官在這裡提醒大家,「碰瓷」這一不法行為在現代社會時有發生,這不僅需要法律的制裁,也需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敏銳覺察和防範。無論是對人本身進行碰瓷還是像本案中對保險公司碰瓷,不僅在性質上不具有正當性,也易對人身安全和交通秩序造成影響,希望大家不要縱容這樣的行為,敢於向司法機關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

來源:京檢在線微信公眾號

編輯:郜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5IDjxG0BMH2_cNUg3lu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