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難滿,慾壑難填。某種意義上,法律是人心的「照妖鏡」,因為它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個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許有多重因素的影響,但排除掉非倫理道德性的犯罪,嚴重違背道德要求的自然犯(這類犯罪行為在任何一個文明國家都視為犯罪,具有當然反社會和反道義性質,如殺人搶劫)罪犯,其行為之惡劣,很多情況下本源在內心的污濁。
尤其是針對弱勢群體的犯罪中,將重點放在指責受害者防備不足上是荒唐的,呼籲弱勢群體提高防範意識至少應該建立在對加害者有足夠懲戒(不僅包括法律的制裁,也包括輿論的批判)的基礎上。
2014年發生於浙江的一樁案件就能讓人意識到人心的陰暗是無下限的,這一案件中身為加害者的3名男青年,犯罪計劃之邪惡讓人深感可怕。
(本案當事人為化名)
2014年12月17日下午,浙江義烏的一處廣場邊上有一名女子正在四下打量,似乎初來這裡還不熟悉地方。
這時一輛黑色本田車開了過來,司機搖下車窗,問女子要去哪裡,得知她是要去永康市,便表示剛好順路,車費可以稍微少點。談好錢,女子隨即坐上了這輛車,廣場邊來來回回的人並沒意識到,平常的一幕,竟是一個犯罪計劃實施的開始。
女子名叫陳小娟(化名),來自安徽,這趟出門是到浙江永康去看親人的,因為出遠門比較少,小娟沒有那麼強的警惕心,輕易上了一輛黑車,坐上車後發現后座還有一胖一瘦兩個男子也沒發覺不對勁,因為自稱姓呂的司機看起來很和氣,熱心表示可以帶她走近路省路費。
隨後,小娟的家人便和她失去了聯繫,不知道她去了哪裡。
而就在家人著急時,身處偏僻山村一個黑屋裡的小娟雙手被綁,嘴被膠帶封住,慘遭三名歹徒呂某、葛某和徐某侵害。
原來,呂某三人都屬於無業青年,長期單身又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湊在一起的3個人便滋生了犯罪念頭,長得最和氣但內心卻最陰暗的呂某提議在一處偏僻的地方找好房子,通過跑車引誘外地年輕女子綁來這,驅使幹活賺錢之餘,還能滿足獸慾。
葛某和徐某正愁沒錢花,被呂某一遊說便同意加入,三人隨即實施計劃,12月17日那天上午他們原本載了其他乘客,但沒能找到合適的時機和對象,小娟不幸成了被選中的首個「合適下手目標」,車開上偏僻山路時,因為路途勞累睡過去的小娟沒看到身邊三人露出的得逞笑容,等她醒來,已經到了磐安的一個偏僻村落。
這裡住戶稀少,大多已經外遷,除了年節幾乎沒人,小娟即使能呼救也沒人會聽見,無奈之下,只好想法自救。為首的呂某最為兇惡,在她剛醒時,便指揮綁人並搶走了她的手機等財物,甚至有要將她「處理」掉好讓3人共進退的想法,她不敢懇求呂某如何,便在和徐某獨自相處時,苦苦哀求。
徐某很猶豫,小娟也沒有將希望完全放在他身上,她假意順從歹徒,慢慢放鬆了他們的警惕心,等被放出去曬太陽時便格外留意周圍是否有人,幸運的是,小娟遇見了從鄰村來這邊割草的2名女子。
此時呂某外出買食物,只有葛某、徐某在,其中一名女子見小娟的臉孔陌生,不由得多看了幾眼,小娟抓住機會使眼色,終於讓對方察覺不對,故意靠近搭話稱可以帶她去玩,小娟趁隨對方走了幾步的時機趕緊說「我被綁架了,報警救我」,隨即轉身回去,葛某和徐某沒有留意到,而女子已經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回家後立刻報了案。
接到報案的警方立即趕往小村解救小娟同時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控制呂某和葛某之後,發現小娟不在,經搜查,終於在附近鎮上的旅館找到了小娟和徐某,原來徐某在小娟懇求下動了一點惻隱之心,帶著她逃走,落網後,3人交代,其實他們原本的犯罪目的並非囚禁一個小娟。
3人已經買了鐵鏈、掛鎖、編織繩、水果刀等眾多作案工具,計劃綁10個女子到這幹活、囚禁發泄獸慾,如果不是小娟尋機會自救得到警方幫助,或許受害者會更多。
他們都將面臨法律懲罰,本案中,3人將受害者小娟拘禁在小屋並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之發生了關係,其行為涉嫌非法拘禁和QJ。
對於自然犯,刑法中通常不寫「非法」二字,因為像殺人、搶劫類本就應當是犯罪,而非法拘禁作為《刑法》里有「非法」法條描述的罪名之一,屬於一種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涉及的基本權利經常被「合法」地剝奪或限制(比如法令行為),因此額外加上「非法」二字。
依《刑法》第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娟雖僥倖保全了性命但並不意味著呂某等人的犯罪行為不嚴重,除了非法拘禁之外呂某等還實施了QJ、搶劫行為,計劃實施綁架多人、甚至商議殺害受害者,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數罪併罰,本案結果未見後續報道但呂某三人必將為其犯罪付出沉重的代價,唯有徐某良心未泯對小娟施救,在量刑時或可酌情從輕。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罪犯得到懲罰,小娟經此一事也應當吸取教訓,出門在外,多留一個心眼,譴責懲戒施害方的同時,對陌生人保留一點警惕心,儘可能地做好自我保護,避免受到這樣可怕的傷害。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