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收回個人宅基地使用權,合法嗎?

2022-06-23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收回個人宅基地使用權,合法嗎?

導讀:在徵收拆遷過程中,當個別戶老百姓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集體經濟組織會以召開村民會議並集體表決的方式收回該戶的宅基地使用權,以達到強制拆除的目的。

遇到這種情況,在未獲得合理合法的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前,集體經濟組織表決強制收回該戶的宅基地使用權,無異於「多人暴力」侵犯個人合法權益。

那麼,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程序是否適用於徵收拆遷項目?兩者是一回事嗎?在這裡,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吳雨晴律師將結合一個諮詢案例,為大家解析徵收拆遷項目與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收回宅基地的在法律依據上的區別,並講解此時老百姓依法維權的途徑!

【基本案情:徵收補償不合理,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收回宅基地】

2019年,A女士家的宅基地被納入徵收拆遷範圍內。因為補償不合理,回遷房太小,所以A女士一直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

2021年底,該地就只有A女士等4家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了。

過了兩個月,A女士收到了一份《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通知書》,通知書中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已經通過代表大會表決,以多數贊成通過會議決議,決定強行收回A女士的宅基地使用權。

此時,A女士聽說村裡要進行強制拆除,就急忙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吳雨晴律師進行諮詢。

【律師分析:徵收拆遷項目中,集體經濟組織無權表決收回土地使用權】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需要分析集體經濟組織這樣操作的違法性,並提出合法的徵收拆遷補償安置依據。

一方面,集體經濟決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使用權調整,而並非改變土地所有權。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集體經濟組織經常用來「打擦邊球」的操作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另一方面,徵收拆遷,是指行政機關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徵收為國有土地,並對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補償安置的系列行政行為。這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並非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自治。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167號】《行政裁定書》中,法院明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對特定情形下的收回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但這種情形的土地使用權收回,明顯有別於國家的徵收行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的調整。」

可見:在徵收拆遷項目過程中,市、縣級行政機關應組織實施,並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依法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的行政協議,而並非縱容集體經濟組織的類似違法操作。

由此,北京在明律所的吳雨晴律師建議A女士通過司法手段,依法維權。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村裡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操作不一定具有合法性,代表會議也不能剝奪村中個人財產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徵收拆遷項目往往涉及個人、村集體、行政機關的重大利益,並不是簡單一紙訴狀就能解決,這需要專業律師在維權過程中提前調查取證確定違法點,老百姓的權利才能真正得到維護。因此,遇到類似問題的,要及時與專業律師諮詢!(李鳳吉/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5577bd5b3ef5eec400ce918ebbc360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