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撿來的身份證註冊公司,還導致他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判了!

2020-03-25     煙台市福山區檢察院

在路上撿到別人的身份證,要怎麼辦?

當然是第一時間交給公安機關!

拿來自己冒用,讓別人背鍋?

想得美!這可是觸及法律底線的事兒!


這不,市區一李姓男子就因為冒用別人的身份證註冊公司,欠了債,還讓他人背鍋。近日,鹿城法院認定李某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李某,溫州市鹿城區人,今年44歲,高中文化。


經審理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其父親(以下簡稱「李父」)、其朋友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了二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向溫州市工商註冊部門辦理了一家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為張某,股東為張某、李父。2017年8月份,該公司因為發票方面的問題,被張某發現,後李某通過變更登記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變更為李父。


冒用他人身份註冊公司本身就是錯的,但是被告人李某不知悔改……



同年9月份,李某又使用撿來的吳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證,通過變更登記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父變更為吳某,公司股東變更為吳某、李父。


2017年12月29日,上述公司名下的小型轎車給他人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公司被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判處賠付人民幣約19.74萬元。因該公司無力執行法院判決,導致吳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致使其乘坐動車時受限,並於2019年6月26日在溫州動車站過安檢時被安保人員扣留。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應予處罰。鑒於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故而作出如上判決。

【普法君提醒】


為什麼被告人李某要三番兩次冒用別人的身份信息呢?原來,這李某自己本身就是個失信被執行人,他為了規避執行,一錯再錯。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輕者要被治安處罰,重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泄露別人的身份證信息違法,當事人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還可能產生一系列法律問題:



首先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如果對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則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而後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身份證也是私人財產。


其次是行政違法,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盜用他人身份證,發生嚴重後果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等方面的犯罪,應當根據其危害後果的大小輕重程度定罪量刑,處以拘役或罰款。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普法君提醒】

如果有人拿了他人身份證去辦理銀行卡怎麼辦?


從2016年10月開始,公安部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彙集群眾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信息以及換領新證後的原居民身份證信息,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台和全國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台,向社會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核查服務,為防止居民身份證被冒用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輔助核查手段。報失的身份證無法被用於辦理銀行業務。


所以,一旦不慎遺失了身份證,一定要第一時間去公安機關報失哦!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4pr1EXEBiuFnsJQVKgK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