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喪偶後依然照料婆婆,繼承婆婆遺產遭拒:村上沒這規矩

2022-06-25     全職寶爸徐國濤

原標題:山西一女子喪偶後依然照料婆婆,繼承婆婆遺產遭拒:村上沒這規矩

農村老人遺產繼承是個較為複雜的問題,雖然法律對遺產繼承有明確規定,但因為受到諸多農村風俗的影響,大多數對喪偶兒媳和外嫁女兒遺產繼承權發生異議,甚至進行剝奪。

以風俗來分配遺產的方式顯然與法律相悖,也容易引發糾紛,造成家人之間聯繫緊張,如果發生此類情況,到底該如何解決呢?近日,山西陽泉市郊區就發生了這樣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一起來看看來龍去脈。

劉春花與老伴何有財於上世紀六十年代結婚,生育了三個子女,分別是大女兒何琳琳,長子何壯壯,次子何洋洋。經過半生打拚,何有財與劉春花先後在家庭原住址修建了三眼窯洞。

後來何琳琳嫁到外村,何壯壯結婚後自行修建了一眼窯洞和一間大廚房。為了幫補弟弟,何壯壯還和何洋洋共同另行修建了一處小廚房,何洋洋結婚後一直使用。這樣的家庭規模在當地來說也算是大戶,在外人眼裡,何有財老兩口應當是享清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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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世上有多少幸運,就有多少遺憾。正當好日子來臨時,何有財因為積勞成疾因病去世,此時劉春花也逐漸步入老年。經過三姐弟商議,母親劉春花由何壯壯和何洋洋輪流照顧,家庭財產並沒有明確分割。

這種家庭模式其實廣泛存在於廣大農村,因為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娘在家就在,除了很忤逆的子女,一般都不會提前瓜分財產,這也是人們津津樂道的傳統美德。就這樣,一大家人一直平靜地過了十餘年時間。

在此期間,劉春花一家經歷了農村的各種變化,也在社會發展中收穫了紅利,因為離主城區較近,劉春花家的土地部分也被徵收,也給劉春花留下了存款若干沒有分配給子女。

但何壯壯在勞動奔波中沒有熬過母親,最終先於母親劉春花去世。劉春花飽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之餘,欣慰的是大兒媳吳美芳並沒有因此放棄對劉春花的照顧,男子雖然不在了,她還是與小叔子何洋洋一起承擔起了贍養老人的責任。

這樣的日子又過了好幾年,劉春花因為年事已高等原因去世。因為劉春花事先並未明確自己名下財產歸屬問題,那麼,她的房產和存款便演變成為遺產。這時候,因為家庭人員聯繫的變化,給遺產分配帶來了難題。

部分家庭成員認為,大兒子何壯壯已經去世多年,大兒媳吳美芳與整個家庭已經沒有聯繫,村上也沒有兒媳婦繼承婆婆遺產的規矩,吳美芳不應當繼承遺產。大女兒何琳琳外嫁多年,雖然偶有回家探望照顧父母,但按照農村風俗也不應當繼承。所以劉春花的遺產應當由小兒子何洋洋與子侄們進行分配。

這種說法在當地農村風俗來講並沒有問題,但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作為直接受益人的吳美芳與何琳琳均覺得損害了自身利益,特別是何琳琳更是不服這種說法和分配方式,並一紙訴狀將弟弟何洋洋告上法庭,要求與其共同分割母親遺產。

如何判定本案,雖然有一定難度,但只要抽絲剝繭認真分析,也能將之間的法律聯繫弄清楚。首先要認定的是劉春花遺留的財產中哪些屬於遺產,哪些屬於家庭成員個人財產,這樣才能使遺產分配更加公平,也能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劉春花的遺產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即房產和存款。對於存款,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風俗上來說都不應當有異議,因為在劉春花生前所有的存款都應當認定為劉春花的個人財產,如果要印證劉春花存款中有他人部分,必須進行舉證來進行分割,但一般情況下,個人名下的存款均視為個人財產,應當納入遺產進行分配。

劉春花的房產顯然是具有爭議的,從房屋修建時間和過程來看,劉春花和男子何有財生前修建了三眼窯洞,大兒子何壯壯自行修建了一眼窯洞和廚房,並和弟弟何洋洋共同修建了一所小廚房並由何洋洋使用。

從上述情況來看,其中三眼窯洞應當為劉春花老兩口的共同財產,而另外一眼窯洞和大廚房應當屬於何壯壯與其配偶吳美芳所有。小廚房雖然是兄弟兩人共同建設,但實際使用者是何洋洋,且繫結婚之用,應當屬於何洋洋所有。如此一來,可以確認劉春花的遺產應當是三眼窯洞和存款。

明確了遺產總額,接下來就是分配問題了。我國民法典對繼承做了明確規定,雖然本案發生時間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但依然有繼承法規予以規定。實質上也是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裁判的,從法理上來說並無明顯不同。

我國關於繼承的法規明確規定了繼承是從被繼承人身亡時開始的,被繼承人尚在人世的,在其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其財產在法律上叫「贈與」,而不是繼承。被繼承人有遺囑的,必須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但在分割遺產時,必須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繼承開始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裡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包括養父母,而子女也包括養子女。

法律還規定,子女先於父母身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這裡還包括一個問題,那就是繼承人意外的被繼承人,如承擔了贍養責任的兒媳或女婿,是否能夠繼承的問題。

這一點在繼承法規上其實也是十分明確的,只是很多人容易忽略。那就是,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這裡就包括了盡到贍養義務和扶助義務的其他家庭成員兒媳或者女婿,甚至可以包括沒有血緣親屬以外存在扶養事實的其他人。

從本案來看,何琳琳、何壯壯、何洋洋均系劉春花與何有財的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為何壯壯已經先於被繼承人劉春花身亡,其子女應當代位繼承。可見,對何琳琳的繼承問題以風俗予以質疑顯然是不合法的,對何壯壯一家人的繼承聯繫的否定也是極為不妥的。

那麼,吳美芳作為兒媳,能否繼承婆婆劉春花的遺產呢?從法律角度來說,吳美芳不是劉春花的法定繼承人,但可以認定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從本案事實來看,吳美芳在男子去世後,依然按照此前約定與何洋洋輪流贍養婆婆劉春花,也是可以分配適當遺產的。

由於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聯繫,承辦法官決定採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但令人遺憾的是,由於當事人之間成見太深,經過多次調解均未能成功。鑒於本案事實清楚,法律聯繫明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何琳琳、吳美芳、何洋洋以及何壯壯的子女共同分割劉春花與何有財的遺產。本案現已履行完畢。

本案的判決,從多角度保障的農村家庭女性成員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孝老愛親善良風俗的一種法律支持,何琳琳作為外嫁女,但其繼承權不能剝奪。而吳美芳雖然是兒媳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在男子去世後依然承擔了贍養婆婆的義務,應當合法取得婆婆的部分遺產作為補償。

農村這樣的大家庭實質上還是相當多的,老人在世的時候由大家共同贍養,但在老人去世後,遺產分割首當其衝的會提上家庭議事日程。其實最好的辦法是老人在世時就分割清楚,但很多老人並不想這樣做,原因之一就是害怕因為分配不均反而使自己的老年生活陷入尷尬境地。

但作為後輩,在遺產分割上一定不要強勢,畢竟這是有法律規定的一種民事行為,也不能故意或非法剝奪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利,這樣做不僅是違法行為,而且也會給親情造成嚴重傷害,一旦進入法律程序,恐怕親情再難修復,實在是得不償失。(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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