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是否合法容易被忽略的文件--環評

2023-02-02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建設項目是否合法容易被忽略的文件--環評

導讀:2022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十次《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37號,具體舉措要求「落實好重要項目用地、規劃、環評、施工許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審批改革舉措,對正在辦理手續的項目用海用島審批實行即接即辦,優化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程序,推動項目及時開工,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其中建設項目用地手續,規劃許可手續、施工許可手續都是我們查考建設項目是否合法的關注點,其中與我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環評手續往往被忽略,本文我們通過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團隊在辦案過程中的一則案例來看看環評文件的重要性。

【案情簡介:環評文件至關重要,公開不給,複議再要】

郭先生的房屋位於安徽省某村,因省道建設項目需要,郭先生的房屋原本位於徵收紅線範圍之內,已經進行了調查登記、徵收估價等程序,後因種種原因徵收停滯,但道路施工已經開始,現在郭先生房屋地面高於省道地面兩三米,距離省道直線距離不足一米,對郭先生在該房屋正常居住生活和出行造成嚴重影響。就算是房屋不再紅線範圍,但施工造成的影響確實存在要如何維權呢?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

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又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二)省道不少於15米;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合法的開設項目需要進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等相關工作,且製作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周圍環境現狀、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和應對方案,其中一項便是噪聲、振動等對周圍居民生活區的影響範圍和程度的評價和防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環境保護行政案件十大案例之九:夏春官等4人訴東台市環境保護局環評行政許可案,裁判觀點指出:被告市環保局具有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批的職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對何謂「重大利益關係」,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雖無具體規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問題,不應排除在「重大利益關係」之外。

本案中,郭先生的房屋距離省道直線距離不足一米,高度相差三米,省道建設產生的震動、噪聲污染等均對其正常居住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本案是否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文件及其申報材料,如果具有審批材料,審批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未告知郭先生享有聽證的權利逕行審批通過,嚴重侵害郭先生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撤銷。

【案件結果】

在黃曉麗律師團隊的指導下,2022年7月19日郭先生以EMS郵寄的方式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書面公開徵收該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文件及其申報材料,市生態環境局簽收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郭先生申請了行政複議。2022年10月28日,郭先生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責令市生態環境局將本案省道建設項目環評情況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20日內答覆給郭先生。(李佳欣/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4b4dcbf9881d1b5b37da05b2fefdfe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