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人·清算人員·管理人

2019-08-21     法律常識講堂

企業資不抵債進行破產,大多數人會認為申請破產的企業應當被叫作破產人。企業破產確實有破產人這樣一個叫法,但是並不是企業剛申請破產就可以這麼稱呼的,企業破產全程叫破產人是不正確的。破產過程前後會面臨清算的問題,清算人又是怎麼回事,在破產過程中起著什麼樣的作用,承擔著什麼樣的職責?破產中的管理人又是負責什麼。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一起看一下債務人、破產人、清算人員、管理人之間存在什麼樣的區別。

一、破產中的債務人

企業沒錢,無法清償已到期的債務,並且其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比如一個企業停產1年,處於無人管理、無任何營業收入的狀態,且對外欠債達500萬。這種情況下企業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據破產法的規定申請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並進入相應程序當中,我們稱之為債務人。債務人言外之意就是對外欠債的人。此時還不能稱為破產人。

二、破產人

想要破產,首先需要向法院提起申請,由法院受理後進行審理,經法院審理後,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便稱之為破產人。

《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宣告破產,就要對破產企業的資產進行處理,就要進行破產清算,要依據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付員工的工資、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支付稅費,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已經不是在宣告破產之前的清理資產、審理債務的階段了,所以要從債務人轉化為破產人,因此債務人和破產人的分水嶺便是企業是否被法院宣告破產,一經法院宣告破產不能再叫債務人,而是破產人。

三、清算人員

公司解散後必須履行清算義務,這裡的清算不同於破產清算,而是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公司被強制解散即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解散的;以及股東提起股東代表之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因公司經營困難,繼續下去將會導致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又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的,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都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因公司性質的不同也不一樣。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當中,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另外,如果沒有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主要負責清理公司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通知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因此一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申請破產清算後,則適用破產清算,非解散清算。

四、管理人

依據破產法的規定,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要在同時指定管理人,因此原則上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但是如果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公正履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後,依法履行管理人的職責,如接管破產財產,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原有營業事務等,具體職責如下:

1.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2.列席債權會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並回答詢問;

3.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

4.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5.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6.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7.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8.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9.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0.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11.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管理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來源:十點法務

作者:楊莉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4Lg2vGwBJleJMoPMnsi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