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有下面這些過程很重要:
最初實施的徵收決定公告並且公布補償安置方案,隨後決定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發布評估報告以後讓徵收方送給被徵收人簽收。
如若被徵收人願意簽署補償協議,抉擇金錢補償或者是產權調換,隨後拿錢走人。
如若被徵收人不願意徵收,那政府會發布徵收補償決定,把錢打到被徵收人的帳戶中,隨後經過法院強制拆除房屋。
我們可以從中看到,如若想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有三份文件是不能少的: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評估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三種文件少一個,那強制拆除房屋都是屬於違法的!
一、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在實施徵收行為以前,一定要公布徵收公告。公告內容要說明徵收原因、徵收目的、徵收期限、徵收單位以及徵收範圍等,從而保證被徵收人的相關權利。
因此,如果要徵收房屋,這個要發布公告,而且要把補償方案與此同時一併發布,保證每個被徵收人都知道。
如若對於公告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經過相關訴訟手段,撤除相關的違法決定。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邊因為有許多的被徵收人對於這方面知識不是很了解,徵收消息都是被別人或者是徵收辦的人通知;另一邊即便是徵收人親眼看到了徵收公告,也不會有很多人對此進行仔細閱讀,哪怕公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容易被發現。所以對於公告都不是特別在意,對於那些不合法的決定進行維護自身利益的人也特別少。
二、房屋價格評估報告
以前律師曾多次強調,在整個徵收過程中,評估在居於核心地位,評估報告也是最後的結果,它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不論是不是拆遷、徵收還是騰退,這些都會經過評估的程序,也會決定被徵收人最後能夠拿到多少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對於房屋的補償不能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發布之日被徵收房屋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格,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認定。
評估機構在評估結束以後,會作出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轉交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在拿到自己的評估報告以後,才可以進行覆核評估、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等等其他救濟權利。
如若被徵收人沒有拿到屬於自己的評估報告就遭到強制拆遷,那強制拆遷行為違法的可能性很大。
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明確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方案認定的簽約期限之內沒辦法達成協議的,或者是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經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相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照補償決定,並且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
因此,作出補償決定的前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最經常碰見的,因為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對於補償安置的事情不能夠達不成一致,一直都不能簽約搬家;二是很少見的,即便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如若房屋沒有產權證明、產權人不知在何處、短時間內沒有辦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以及產權關係還在訴訟等情況。這個時候,為了防止工程因為這個而無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徵收方有權利作出補償決定來向前推進程序。
也就是講,只有在溝通談判一直都沒辦法打破僵局的情形下,補償決定這一文書才會上場,對於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有權利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實施救濟看,經過救濟程序的提請,可以短時間內阻止強制拆遷的發生。
只要被徵收人拿到補償決定,如若溝通依舊不成功或不採取法律措施救濟,那麼房屋被強制拆除是不可避免的,以後想經過聘請律師進行維護自身的利益就很難了。
清楚這些之後,如若在徵收過程中沒有看到這三種文件,而自己的房屋被強制拆除,那一定是違法的,這個時候被徵收人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挽回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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