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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天災之頻繁、酷烈,遠超秦漢隋唐,加之戰亂不息,天災人禍,朋比為虐,使原本繁榮富庶的黃河流域,幾遭滅頂之災。很多統治者也清醒地認識到,無論災異因何而發生,是否努力防災救災,將決定本朝存亡興衰。因此,災異發生前後,歷朝統治者多能採取程度不等的防災救災措施,並逐漸形成一套成熟的防災救災行政管理機制。這一時期防災救災的措施有哪些?防災救災行政管理體制是如何運作的?對後世又有什麼意義和價值?
一、災前防災措施
至遲從周代開始,人們就已認識到:不能等災害發生後再去賑災,若災前有充分準備,可降低災情危害。基於此,很多人提出防災預災的理論。其中比較重要,且基本為後世沿循的,主要有努力耕作、興修水利、重視倉儲等。
魏晉南北朝時,歷朝帝王屢頒重農詔書,敦促各地官員重視農作,以備水、旱等災害。為體現對農業生產的重視,魏晉南北朝歷朝國家禮典中,都沿置周禮中的藉田禮,帝王親自耕作,目的在於凸顯帝王對神靈的虔誠和敬畏,也會使神靈欣慰,賜予帝王福佑,同時也是為民示範,可敦勸農民勤耕。
皇帝親耕
為貫徹重農勸農政策,歷朝多制定嚴明賞罰、獎勵農桑的政策。有的將「敦本(農業)息末(商業)」列為地方官主要工作內容之一,甚至將農耕成績和官員政績考核結合起來。即便擅嫻遊牧的鮮卑拓跋部人,初入中原後,也 「勸課農耕,量校收入,以為殿最」。
除了重視農耕,還是興修水利。「大禹治水」的傳說,已充分反映先秦時人對水利工程防災減災功能的認識。魏晉南北朝時雖戰亂不息,朝代迭頻,但歷朝統治者都重視水利工程的修浚。這一時期修浚的水利工程數量眾多,不勝枚舉。儘管後人評價其 「少有創新,大多守其成」,但不容否認,它們在發展農業、防災減災方面,確曾發揮重要作用。
先秦時人還充分認識到災前預儲糧食的重要性。《禮記·王制》: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西漢宣帝時,耿壽昌奏建常平倉,若遇災年,儲藏的糧食可賑濟災民。泰始四年(268年),西晉在京師洛陽修建常平倉。永明五年(487年),南齊在京師建康(今江蘇南京)及揚州、南徐州、荊州等地,均建常平倉。北魏也建有常平倉,並專設「和糴大使」、「和糴使」職掌。
張家口市蔚縣常平倉
二、災中減災措施
災害爆發時,歷朝統治者的救災措施,主要有祭祀天地諸神、修政、賑濟等。
祭祀天地諸神。由於時人普遍相信天災乃上天對天子品德、施政有闕的警誡,因此,災害發生後,很多帝王都會舉行各種祭祀天地神靈的祭禮,祈求上天寬恕,降臨福佑。如天旱時,要舉行祭天祈雨的「雩」禮,期間要祭祀社稷、山林川澤、群廟祖先、古來有益於民的公卿良臣。然後大雩,祈上帝。
反思修政。除祭天地諸神外,君臣要誠心反思,修補以往施政之闕。皇帝要深刻反省自責(常見形式是下罪己詔)、減膳、避正殿、素服、撤聲樂等。然後命群臣上奏,直言以往施政之闕。還要妥善處理以下七件政事: 「一,理冤獄及失職者;二,振鰥寡孤獨者;三,省徭輕賦;四,舉進賢良;五,黜退貪邪;六,命會男女,恤怨曠;七,撤膳羞,弛樂懸而不作」。此外,臨災大赦或減刑的記載,也屢見文獻記載。如此,才能逢凶化吉,「人君大臣見災異,退而自省,責躬修德,共御補過,則消禍而福至」。
賑濟災民。魏晉南北朝時常見的賑災方式,有開倉賑濟、賑貸、移民、調糧等。賑濟主要是朝廷從國家倉儲里無償調撥糧食、布帛等生活用品分給災民,向災民施粥、棺、衣、藥等。
賑貸是指朝廷將錢物借給災民。災後,災民需將所借錢物歸還朝廷。這種借貸基本都是無息借貨。
移民,指若某地受災極其嚴重,朝廷救濟不及,會命災民「就食」、「就谷」於未受災的臨近豐贍地區。災民沿途食需,由途經官府供應,他們所移往地區的官府,要做出相應的救助安排。
調糧,是指災害發生後,若災區倉糧不敷使用,皇帝會令從異地調撥糧食等救濟災區。為加大救助力度,減輕政府負擔,朝廷還會減免沿途關稅,鼓勵商賈私人販運救災物資。
三、災後恢復重建措施
災後為了儘快使災民安居、恢復生產,穩定社會秩序,歷朝多採取助災民重建家園、恢復生產、蠲免賦役等救災措施。
大量民眾因災而流落他鄉,不僅備受艱辛欺凌,而且也是極不穩定的力量,稍有不慎,即會釀成民變,動搖國本。因此,歷朝統治者多軟硬兼施,承諾災民「各還田宅」、「蠲課五年,停其徭役」,或威脅「違者配徙邊鎮」,以促使災民儘快返回家園。
為使災民生存下去,必須在災後迅速恢復生產。歷朝一般會下詔督促災區官員向返鄉災民發貸糧種,讓災民及時播種,無誤農時。同時,歷朝大多會蠲免災民一定時間內的賦役,以減輕災民的經濟負擔,利於災區經濟恢復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救災行政管理機制
雖有較健全科學的防災、賑災理論和措施,但如何有效實施,防止貪污、靡費現象發生,也是歷朝統治者亟需解決的問題。這一時期,歷朝基本沿用秦漢時確立的管理機制:災區官員向上級/朝廷報災——皇帝下詔救災——災區官員奉詔救災。
從有關文獻記載來看,國家統治機制正常運行時,災區官員向上級、朝廷的災情報告大多比較及時準確,隱瞞不報或誇大、降低災情的情形似不多見。
災區官員向朝廷稟報災情後,朝廷通常會採取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一是遣使巡行、賑恤災區。這實際上也有核實災區災情、酌定救災措施的用意。大多數情況下,奉詔巡視災區的是職掌監察的御史、侍御史。巡視後,他們要將災情如實稟報朝廷,並按詔書中 「許以便宜從事」所賦權力,履行了解災情、疏決囚徒、處理刑政、糾劾貪官、賑濟災民等職責。
二是皇帝直接詔命災區官員開倉放糧,頒發物資。晉武帝泰始七年(272年)六月,大雨,伊、洛、河溢,四千餘家房屋被毀,三百餘人溺斃。武帝就詔令災區官員 「振貸給棺」。
魏晉南北朝時,很多皇帝的救災詔書中會明確說明:災區官員接詔後,應迅速組織救災。若救濟不力,要受嚴懲。但若災區官員尚未接到賑災詔書,就擅自開倉賑濟,也要依法免官、降級等。東晉時,吳興太守王蘊鑒於郡荒人飢,屢屢開倉賑濟,主簿勸他先申奏朝廷,得到皇帝詔敕後再開倉賑濟,但王蘊認為這不符合急救準則, 「若表上須報,何以救將死之命」,就是說等著朝廷旨意再救災,很多災民等不及都死了,所以他斷然開倉賑濟。儘管災民 「賴蘊全者十七八」,但他還是因違制而被免官。
文史君說
魏晉南北朝防災賑災理論、措施,大多是對先秦秦漢的繼承,少有新意,既無系統健全的救災體制和相應法律規定,也沒有專門的救災組織管理機構,很容易出現政出多門或推諉扯皮等現象。賑災效果幾乎完全取決於災區官員的施政素質、道德感、使命感的高低,當時戰亂不息,政權頻迭,往往很難舉全國之力賑災,而且高度集權式的救災體制雖然便於國家宏觀調控,但是需層層申奏批覆,難免會延誤救災黃金時效性,影響賑災效果。
縱使如此,魏晉南北朝時很多統治者基於穩固自己統治的考慮,能積極防災賑災,逐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其中一些有益的思想、措施,對後世乃至今天依然具有借鑑意義。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魏晉南北朝時許多民眾得以從頻酷天災中倖存下來,與歷朝積極防災賑災無疑具有一定關聯。
參考文獻
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陳高墉:《中國歷代天災人禍表》,上海書店,1986年。
王亞利:《魏晉南北朝災害研究》,四川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
(作者:浩然文史·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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