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違法之後,被徵收人基於此向徵收方申請行政賠償或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徵收方仍依據其作出的房屋評估報告對被徵收人進行賠償的情況。此時,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如何維護?
位於雲南鎮雄的章先生,因不滿徵收方的補償標準,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後徵收方認為章先生的房屋系危房,在未通知、亦未出具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章先生的房屋。
章先生於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徵收方強制拆除章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2021年8月,章先生據此向徵收方郵寄送達《行政賠償申請書》,但徵收方簽收之後超過法定期限仍未履行行政賠償職責。據此,委託人委託楊律師進行維權。在庭審中,徵收方主張對章先生房屋損失的賠償應以自己委託的評估公司作出的房屋評估價款為依據。
楊律師認為,章先生房屋位於雲南省xxxx鎮。xx縣人民政府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xx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xxx號),表明涉案房屋已被納入徵收範圍。
根據xxx號文件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符合安置用地置換條件的安置戶,可選擇安置用地置換;放棄安置用地置換視為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貨幣補償」可知,對涉案房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和標準進行評估,評估應當採用市場評估法,但本案徵收方委託的評估機構所做的評估報告系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和標準進行評估,即採用成本法進行評估,而且,涉案評估報告存在多處違法,無法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楊律師的指導下,庭審中,章先生申請法院選擇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法院認為,章先生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證,屬於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據《xx縣人民政府關於xx縣易地扶貧搬遷進城發界安置點建設用地範圍涉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批覆》第一條第(四)款第(1)項及《xx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上不予安置用地置換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第八條的規定,章先生的房屋應視為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評估。章先生房屋評估價款應當按照本院委託xx公司所作的評估報告予以確認。
最後,法院判決徵收方以法院委託的評估公司重新作出的房屋評估價款對章先生房屋進行賠償,而法院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款比徵收方所作的評估價款高十幾萬。
綜上,在明律師再次提醒廣大所涉被徵收的朋友們,如果遇到徵收方強制拆除徵收房屋被確認違法,在之後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徵收方仍以其單方委託的評估公司作出的房屋評估價款為依據對徵收房屋進行賠償的情況,大家要敢於說不,勇於說不,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合法行政、依法行政。(範文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