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聰明人」在借條上多寫了幾個字,結果……

2022-04-28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以案普法】「聰明人」在借條上多寫了幾個字,結果……

借條載明的借款本金、

還款期限、借款利率等關鍵信息

往往是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關鍵證據

若有人對借條打起了「歪心思」

大筆一揮加點東西

會有什麼後果呢?

來看這個案例

基本案情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程某起訴被告徐某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35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庭前閱卷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程某提供的借條有點「不一般」。

本案所涉借條的多數內容為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僅在關鍵信息處劃線留白以供填寫。程某提供的借條中,手寫處均有徐某的捺印,但在借款期限與借款利息兩處,雖有手寫內容,卻並未捺印確認。

正式開庭時,徐某答辯稱,其在向程某出具借條時,雙方並未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該兩處手寫內容均為程某事後自行添加。

通過對比雙方提供的證據並詢問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查明了事實:原來,程某認為當時與徐某口頭約定了過高的利息和借款期限,諮詢其代理律師何某能否把雙方口頭約定的內容添加到借條中,何某給予了肯定答覆並告知對於已支付的利息如果不超過月利率3%就沒有問題。

於是程某擅自在案涉借條上添加了借款期限及「月利率3%」的字樣。

裁判結果

根據查明的事實,程某及其代理律師何某的行為系變造證據,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法院依法責令程某具結悔過,並罰款50000元,同時法院向何某律師證註冊地司法局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事後,程某根據案件真實情況變更了訴訟請求,請求徐某歸還其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承辦法官根據雙方意願就此案組織調解,雙方就借款的歸還達成了調解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本案中,承辦法官依據法條綜合研判,多角度審慎審查案涉借條,最終認定構成虛假訴訟。對原告及其代理律師變造證據行為的處罰是為讓當事人明白虛假訴訟行為的嚴重後果,引導當事人認真悔過,誠實守信,依法參與民事訴訟。

特別提醒:虛假訴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一經查實,將受到法律的嚴肅懲處,請當事人務必誠信訴訟,勿存僥倖心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來源:中國普法、湖南高院、杭州中院、富陽法院。僅供普法參考,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與我們聯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3fde9bf0acb3f88a43aa230c7ad11e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