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框架下的常態化監管具有措施精準化、主體多元化、規則明確化、行為規範化、過程透明化等顯著特徵,對平台經濟創新發展影響深遠。儘管常態化監管已初步建立,但是平台經濟監管發展面臨著創新發展質量待提升與安全發展基礎需夯實的現實挑戰。 ]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促進平台經濟創新發展,健全平台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平台經濟作為數位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代表場域,是牽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隨著平台經濟專項整改工作的階段性結束,前期治理取得了顯著成效,立足中國式現代化下高質量發展新要求,監管策略由專項監管逐步轉變為常態化監管,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明確監管規則、清晰執法程序的同時,需要及時回應新情勢、新問題,引導平台經濟作為一種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在重點民生保障、新興科技創新、對外開放合作等領域發揮基礎性、關鍵性及引領性作用。
平台經濟創新發展的常態化監管挑戰
平台經濟常態化監管旨在依據明確的法律法規,統籌考慮安全與發展的基本理念,依託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多元工具系統運用,開展敏捷監管、精準監管、透明監管與規範監管。法治框架下的常態化監管具有措施精準化、主體多元化、規則明確化、行為規範化、過程透明化等顯著特徵,對平台經濟創新發展影響深遠。
儘管常態化監管已初步建立,但是平台經濟監管發展面臨著創新發展質量待提升與安全發展基礎需夯實的現實挑戰。
其一,促進創新發展的模式路徑需升級。以常態化監管引導和促進平台企業擺脫對商業資本滲透和操控下的流量變現的商業模式的過度依賴,轉向通過以高科技自主創新為支撐的核心競爭力的提升,是當前常態化監管面臨的重點難點任務,即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以常態化監管促進平台經濟創新發展。
其二,夯實安全發展基礎迫在眉睫。平台經濟創新時常伴隨著系統性、擴散性風險,以「創新」之名牟取不正當利益甚或危害國家金融市場系統安全、數據信息公共安全的現象時有發生。基於此,需要從國家總體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以及用戶安全等多維度築牢平台經濟安全發展的底線,這是常態化監管面臨的一大難點。
其三,分類分級監管規則亟待優化細化。現行《數據安全法》僅根據安全等級建立起初步數據分級體系,大致劃定了國家核心數據、地方和行業重要數據等分類,「數據二十條」進一步按照數據來源和使用場景劃分了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但是尚未建立更為細緻的數據分類體系及相應的責任機制;《網際網路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在分類上存在類型交叉,在分級上缺乏對商業用戶、年營業額等因素的考量,且分類與分級之間的區別並不清晰,這些都制約了我國平台經濟創新發展與開展有效的常態化監管。
其四,多主體協同監管機制尚不健全。政府部門對平台經濟的商業模式、底層邏輯、關鍵技術及經營實況的掌握較之平台主體、科研機構、社會專業團體等處於弱勢,其監管行動具有滯後性。當前,政府監管牽頭部門層級不高、不同部門間配合力度不夠,出現多部門監管單要素的監管衝突與單部門監管多要素的監管盲區。此外,監管人才隊伍建設不完備,缺少經濟學、法學、管理學、計算機學等復合學科背景的專業型人才,導致監管工作中無法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和方法予以科學有效監管。
其五,多工具綜合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當前平台經濟領域監管工具的設置和使用受制於行政部門的條塊格局,工具之間的協同性和整體性較弱,實踐中易出現工具失靈、失效、失范等弊端。需要基於平台經濟運行的特徵,形成多工具相互配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平台經濟常態化監管如何優化
落實平台經濟常態化監管,應進一步明確促進發展是目的,保障創新是主線,築牢安全是底線;同時,堅持依法監管,聚焦要素監管,著力協同監管,以實現敏捷、精準、持續、規範的常態化監管。
(一)以促進創新發展為常態化監管主線
促進數據要素流動。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相關精神,加強數據交易規則建設,構建規範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設立數據要素登記平台等,加快全國數據要素統一市場形成。
促進算法要素創新。保留一定的寬容度與精準度,為算法治理和算法發展預留足夠的創新空間,以突破產業發展過於依賴開放原始碼的弊端。
規範資本要素髮展。為平台經濟領域投資行為設定「紅綠燈」,引導資本向「專精特新」企業加速流動,使資本要素更好賦能平台經濟創新發展。
健全平台規則管理。依據《網際網路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等細化超大型平台的促進創新義務,引導其發揮自身優勢,鼓勵加大創新投入,促進技術進步,釋放平台經濟創新動能。
(二)以築牢安全發展為常態化監管底線
對於數據要素,從保障數據安全出發,嚴禁平台企業不正當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避免因數據交易、數據共享、數據傳輸帶來的數據泄露造成權益侵害。重視平台企業國際合作中數據跨境傳輸的管理,對重要數據、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
對於算法要素,強化「以用戶為中心」的友好型算法治理思維,引導算法向善,避免算法歧視、算法缺陷、算法合謀、算法霸凌等行為,侵害用戶隱私,損害勞動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權益。
對於資本要素,樹牢資本安全底線,規範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明確以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系統性安全為底線的資本要素常態化監管思路,加強對資本市場及資本行為科學監管、系統監管、協同監管的態度和決心。
對於平台規則要素,個人層面應重視勞動者權益保障,避免用人單位設置不公平的平台規則;企業層面應避免超大型平台濫用優勢地位,實施不利於平台內其他經營者的行為;國家層面,應積極履行其在風險評估方面的義務,識別平台違法違規風險行為。
(三)細化分類分級規則體系
提高分類分級的可操作性。建議將平台分類與分級標準設置為類似橫縱坐標軸的監管賦值基線,以兩者的交叉點或交叉範圍來設定平台監管閾值,結合平台經濟「紅綠燈」,設置平台主體及行為的「白名單」標準及申請審核機制,從而將標準指南文本轉化為具有模型觀察、系統運行支撐的操作工具。
細化平台主體分級分類規則。組織平台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消費者用戶等相關主體對平台分類的標準、類型進行論證,為精準監管提供更加切實可靠的依託。適當借鑑域外經驗細化《網際網路平台分類分級指南》,除去年活躍用戶數量、平台業務類型、市值及限制消費者接觸終端用戶的能力外,加入年均營業額、終端用戶數量、商業用戶數量等指標,以此明確平台分級標準。
健全關鍵要素分級分類規則。根據《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網絡數據分類分級指引》等將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核心數據三個級別,在此框架下完備數據分類分級體系;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基礎上,根據算法對個人權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可能造成的風險進一步細化算法分級,並結合算法所依託的技術細化算法分類。
(四)優化多主體協同監管機制
完善多部門監管協作體制機制。依照《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在中央有關部門與地方有關部門之間建立健全涉及平台經濟監管的相關數據、算法、標準、格式、工具等監管要素、規則及方法的互聯互通互認互信機制。
建立健全多元共治會商機制。推動平台主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社會專業團體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到平台經濟常態化監管過程之中。重點加強平台自治,發揮平台自治優越性,指導和支持平台根據其技術與經營特點制定自我監管規則,向社會公示其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並接受監督,實現政府監管與平台自治的協調。
著力補足專業隊伍人才短板。建立平台監管治理人才培養體系,形成具有「法學+平台經濟」綜合背景的專業化執法隊伍。同時,加強國內外平台監管成果交流互鑒,構建適宜我國現實發展,匹配涉外監管規律、規則的國際化的平台經濟監管制度規則體系。
(五)完善多工具協同監管體系
堅持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針對平台經濟運行的規律特徵,提升當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則的適用性,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以高水平競爭激發高水平創新。
強化法律法規的銜接協同。系統協調《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主要事前規制工具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主要事中事後規制工具,明確合規建設、數據保護等方面義務,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提振市場主體信心,進一步健全負面清單制度,畫出「安全紅線」,同時,對於看得准運行良好的平台經濟業態、模式、產業,總結成功經驗製作「綠燈守則」,實質推進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良好結合。
(作者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