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廢品
既能獲得經濟收入
又能豐富老年生活
但是
這事兒也得有邊界……
擅入民宅撿拾廢品
喬某在北京市房山區某小區垃圾場撿廢紙盒時,有裝修工人到垃圾場傾倒裝修垃圾,喬某便跟隨工人來到該小區某單元101室,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進入了房屋。
進屋後,喬某不慎墜落到門內右側的地下室,造成摔傷。經鑑定,喬某構成十級傷殘。
而後,喬某將房屋所有權人楚先生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楚先生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損失共計17餘萬元。
據了解,楚先生是涉案房屋101室的業主,該房屋配有負一層地下室。
楚先生委託北京某裝飾公司對房屋進行裝修。喬某跌落時,房屋一樓與地下室之間還未安裝樓梯護欄。
喬某認為,該房屋裝修前是小區供暖公司在此辦公,她來過幾次,門右側沒有樓梯洞。
喬某表示,楚先生在購買房屋後在房屋內私自開了樓梯洞,且沒有採取安全保障措施。楚先生買房後也並未將公共場所轉變為私人住宅的事宜告知公眾,因此,楚先生開樓梯洞的危險性對於任何一個以為該房屋仍是公共場所的人來說真實存在。而楚先生在裝修過程中放任了危險結果的發生,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言語明示非工勿進
庭審中,裝修工人盧某出庭作證。事發前,盧某在房屋門後安裝弱電箱,沒有人叫喬某進屋。當發現喬某進入房間後,自己曾言語明確示意非裝修人員不得進入,讓喬某出去。
楚先生表示,自己是房屋的產權人,但並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也沒有因果關係。他向裝修工人詢問得知,當時沒有任何人同意喬某進入裝修房屋,喬某是擅自闖入。
楚先生認為,房屋是私人住宅,不是公共場所,亦不是他對外經營的場所,所以不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傷殘後果自行承擔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喬某未經允許,擅自進入楚某家中,因不慎造成自己摔傷,喬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楚某實施了侵權行為,對此,喬某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應自行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喬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侵權責任中的過錯歸責原則,它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構成侵權責任。
本案中,喬某未經許可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撿拾仍為他人所控制、享有所有權的財物,該行為侵犯了楚先生的所有權及隱私權,喬某的行為本身存在過錯。
法律不僅要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行為人的行為自由。楚先生的私人住宅並非用於經營的公共場所,楚先生並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楚先生並未對喬某實施侵權行為,亦無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上述歸責要件的缺失,不能使楚先生構成侵權責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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