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爾蓋茨的慈善信託概況
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成立於2000年,總部位於西雅圖;在美國華盛頓、印度德里、英國倫敦、德國柏林、衣索比亞亞的斯亞貝巴、 奈及利亞阿布賈、南非約翰內斯堡, 以及我國北京均設有辦事處。
2006年10月,基金會按受託人要求,分成了兩個實體結構:比爾和梅林達·蓋茨基金會(基金會)和比爾·梅林達·蓋茨基金會信託(信託)。這兩個實體都是免稅的私人基金會,其結構是慈善信託。
自基金會成立以來至 2019 年第 4 季度,共接受1602 筆贈款總額:548 億美元;其中基金會信託基金規模:498億美元 ;
基金會的目標和使命是:1、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2、幫助貧困人群遏制傳染性疾病;3、增強婦女和女童改善生活的能力;4、激勵人們行動起來,改變世界。
信託則持有比爾和梅林達·蓋茨捐贈的投資資產,並接受沃倫·巴菲特的捐款。信託的主要作用是管理投資資產,並在必要時將收益轉移給基金會,以實現基金會的慈善目標。
說白了,就是基金會信託是管理基金資產的,目標的是賺錢為主;基金會則是花錢為主,實現慈善目標。
蓋茨基金會在中國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與我國政府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務院扶貧辦、中國疾控中心、國家免疫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中國商務部等相關部門展開多方面合作,在扶貧減貧、衛生改善、擴大國家免疫規劃、農業發展、醫藥產品監管體系等方面均有合作和貢獻。基金會還和北京市政府以及清華大學三方聯合成立了全球健康藥物研發中心,針對結核病、瘧疾等重大傳染病進行新藥研發,建立具有開創性的藥物研發和應用轉化平台,為促進中國和全球貧困人群的健康做貢獻。
蓋茨基金會在新冠疫情時期,2020年1月27日,宣布提供500萬美元緊急贈款,並提供相應的技術和專家支持,用於幫助中國相關合作夥伴加速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學、應急干預實施和醫藥產品研發等方面的工作。
2020年4月15日,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的執行長馬克·蘇茲曼(Mark Suzman)在官網發布聲明,宣布向世衛組織追加1.5億美元捐贈的決定。
二、我國的慈善信託
2016年9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來,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慈善組織和委託人參與慈善信託,慈善信託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加,慈善效果持續發揮。
2017年,被視為我國慈善信託元年,是年7月,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銀監會、民政部聯合印發《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誌著我國慈善信託規制體系基本建立。
2019年,我國對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做了進一步規範,慈善資金保值增值的積極性增加。2019年1月1日,《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本章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暫行辦法》為慈善組織實現保值增值目的開展的投資劃定了投資範圍,提出了監督管理要求,其中明確了慈善組織的投資活動包括直接購買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將財產委託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
截至2021年5月份,民政部慈善中國信息平台的公開數據顯示,共 566 單慈善信託備案數據,財產總規模共 33.77億。
三、我國慈善信託的優缺點
我國慈善信託發展晚且慢,但與設立基金會相比,慈善信託的設立相對簡便,門檻低、設立形式更靈活、管理成本低、財產所具備的獨立性更加明顯。與向基金會捐款相比,信託委託人的慈善意志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與體現。此外,慈善信託具有財產隔離功能,可以保證信託財產的存續以及慈善目的的最終實現。
目前我國慈善信託的不足也不少,據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鄧國勝刊文表示掣肘我國慈善信託發展因素主要還是我國有關慈善信託的優惠政策少,激勵不足,特別是設立慈善信託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未得到落實。
根據我國《稅法》《慈善法》《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慈善信託均是僅有原則性表述,並無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且無明確可操作的相關規定。
1、是對捐贈人的稅收優惠缺失。目前我國稅法已經對個人及企業捐贈的稅收抵扣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於企業捐贈的情況來說,要想獲取稅收優惠首先得滿足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捐贈,同時捐贈財產的使用方向必須合規。但由於信託公司不屬於「公益性社會組織」,所以向慈善信託捐款享受不到優惠。
2、是對受託人的稅收優惠缺失。《慈善法》《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慈善組織具備公益性稅前扣除的資格,極大地推動了慈善組織發展慈善事業。而針對信託公司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慈善法》《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僅有原則性表述(《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未有可操作性細則出台,導致同為慈善信託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對慈善信託收取的管理費無法比照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
3、是對受益人的稅收優惠缺失。《慈善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但對於慈善信託而言,則未明確受益人可以享受相應政策。
4、是對慈善信託項目本身稅收優惠缺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用資管產品的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也需要繳納增值稅。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任何關於慈善信託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在產品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收入、金融產品轉讓收益等增值收益,需對慈善信託項目徵收增值稅。
與蓋茨基金會的免稅慈善信託主體形成強烈對比。
四、慈善信託是否會成為富人的避稅天堂?
對於蓋茨的基金會所做慈善,不乏陰謀論者質疑其慈善只是他避稅的一個手段。
未來,伴隨著我國慈善信託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善,慈善信託的規模進一步擴大,相信這樣的聲音在國內也是不絕於耳。
這完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國外如比爾蓋茨,以及國內如佐慈善37年 捐款160多億的企業家曹德旺先生,他們的人生經歷和財富積累,以及思想的高度,是大部分生活在溫飽線上的普通老百姓不可比的,普通老百姓也許會為省三瓜兩棗窮盡辦法,但人家真的是為了改善世界。
同時,小編能力有限,對於國外慈善信託資金用途的限制沒有過多查閱相關材料,但我國的《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對慈善信託財產用途作了明確限制:
第五十九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規定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第六十條 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
第六十一條 慈善信託的當事人違反《慈善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參考: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官網以及中國信登李元成 許均華等:關於完善我國慈善信託稅收政策的建議
作者:進 奏 櫃 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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