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處理。房屋拆遷合同屬於行政合同,戶主是直接跟行政機關簽訂的協議,造成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原因很多,比如戶主簽完協議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係便不能成立。
我國房屋拆遷合同法律特徵有哪些?
1、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2、合法必須性。
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3、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4、雙務有償性。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我國房屋拆遷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可見,合同當事人必須根據造成拆遷合同糾紛的具體原因選擇處理方式,一般政府部門都是根據提前制定好的拆遷補償政策和戶主簽訂拆遷合同的,如果戶主對政府公布的拆遷補償政策有爭議,在不簽協議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