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修訂在即,快看有哪些變化?

2019-08-31     海洋與漁業

8月28日,農業農村部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何要修訂漁業法?

漁業法是指導我國漁業生產活動的一部行業根本大法。現行漁業法於1986年1月頒布,1986年7月施行,對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行漁業法中一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管理的實際需要,亟需全面修改完善。一是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制度不完善,需要構建以種質資源為核心的完整保護體系;二是養殖水域灘涂被侵占,需要進一步加強保護;涉漁「三無」船舶、「絕戶網」、電毒炸魚等違法違規捕撈現象突出,我國近海漁業資源衰退,需進一步完善漁船、漁獲物等捕撈管理制度;三是涉外漁業事件頻發,需加強遠洋漁業管理;四是漁船傾覆、碰撞等安全生產事故高發,需要完善漁船安全、通訊、定位、防污染設施和漁業船員配置、安全生產保險等規定;五是漁業執法調查取證難,需要賦予一定的行政強制等權力;六是法律責任偏窄、偏輕,不能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需要充實與強化。

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明確表示,及時修改漁業法對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我國履行國際義務,積極參與國際漁業治理,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重要舉措。


漁業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共有8章總計83條,其中新增31條,有修改的52條。那麼漁業法具體修改了哪些內容呢?

(一)關於水產種質資源保護

水產種質資源是漁業產業發展的基礎,對維持水域生態多樣性和保護國家水域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不力、遺傳優勢喪失、水產種業發展緩慢等問題較為突出。

為保護好國家重要戰略資源,草案新增「水產種質資源」一章,整合現行法中分散於「養殖業」和「漁業資源的增殖與保護」中的相關內容,並根據水產種質資源管理需要和實踐,以保護生態多樣性和本地物種遺傳優勢為目標,確立了水產種質資源名錄、水產種質資源庫、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及進出口限制的體系化保護機制;以規範水產種業和促進產業良性發展為目標,對水產苗種建立了原良種場、新品種選育和審定、生產記錄管理的整體管理制度。

(二)關於水產養殖

水產養殖是保障水產品有效供給的主要渠道。養殖水域灘涂是水產養殖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近年來,個別地方大水面網箱養殖大量投餌、密度過大,給漁業水域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一些地方對水產養殖採取「一禁了之」的過激做法,相關養殖生產者意見很大。

草案加強了養殖水域灘涂和養殖者權益的保護,規範了水產養殖養殖過程管理。一是強化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編制,明確嚴禁侵占養殖水域灘涂,收回養殖水域灘涂應予補償。二是加強養殖生產過程,建立養殖生產檔案制度。

(三)關於控制捕撈強度

我國對漁業資源傳統上採用投入管理模式,實施的是「先撈先得、捕光為止」的自由競爭式為主的捕撈。儘管現行漁業法中明確建立捕撈限額制度,但因缺少相應的措施,一直沒有得到有效實施。

為有效控制捕撈強度,避免資源衰退,草案從生產要素投入總量控制和漁獲物產出總量控制兩個方面對捕撈業進行規範。一是在投入總量控制方面,將取得船網工具指標作為辦理船舶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申請漁船檢驗登記並辦理捕撈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二是按照簡政放權要求,合理設定船網工具指標下達及捕撈許可證的發放層級權限。三是在漁獲物產出總量控制方面,針對目前漁獲物無法追溯來源、無法監控是否為合法捕撈漁獲物的現狀,根據各地試點經驗,增加漁船進出港報告和定港上岸的要求,規定對捕獲的漁獲物填寫合法性標籤。根據捕撈活動管理的需要,吸取了實踐管理中的經驗做法,變漁具禁用目錄管理制度調整為準用目錄進行管理。

(四)關於規範遠洋漁業

我國遠洋漁業是國家戰略產業之一,是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載體。近年來,我國相繼批准加入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和議定書,在國際漁業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重要變化。

草案根據我國承諾履行的國際義務,將遠洋漁業管理核心制度寫入《漁業法》。一是明確了從事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漁業活動的外國漁業船舶不得進入我國港口,以及如進入我國港口的處罰措施。二是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遠洋漁業的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三是將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為法律,明確了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並確立了遠洋漁業違法人員「黑名單」制度。

(五)關於漁船安全生產監管

捕撈業屬於安全生產高風險行業。每年我國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較高。草案著力把好漁船「安全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一是對船舶適航性能、安全通導、船位監測、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設備配備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提高漁船規範化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二是為抵禦和分散漁船作業風險,保護漁民人身財產權益,草案要求船舶所有人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三是要求船舶所有人按規定配備漁業職業船員,保證作業安全。

(六)關於監督管理

為強化監管效能,著力解決基層漁政人員執法難度大、執法手段弱、執法依據不足等問題,提升漁政執法可操作性,草案新增「監督管理」一章。

一是賦予漁政執法人員檢查、調查、檢驗、鑑定、查封、扣押等必要執法權限。二是加強執法權力運行監督,對漁政執法人員資質、違法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三是明確依法取得的電子數據、船位軌跡及影像資料可作為行政處罰證據。四是明確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五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非法漁獲物流通環節的監管責任。六是將嚴重違法行為責任人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七)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將現行法的12條法律責任條款增加為24條,對於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除個別情況外,均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強化捕撈作業和捕撈輔助活動全過程監管,規定禁止為從事非法捕撈活動的漁船供油、供水、供冰,禁止代凍、轉載、收購、加工、銷售未取得合法性標籤的漁獲物;對造船環節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二是針對目前涉漁「三無」船舶屢禁不止、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問題,規定涉漁「三無」船舶一經查獲,一律沒收,並可就地拆解,從而阻斷涉漁「三無」船舶進入生產環節的通路。三是增補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如增加「責令返回指定港口」、驅逐進入我國港口的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的外國漁業船舶、沒收船舶拆解等,增加了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漁船的情形。同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了罰款額度,加大了處罰力度。

草案還對部分條款順序、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在附則中對有關術語(其他法律法規未做界定)作了解釋。


如何反饋意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將意見建議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二、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郵編:100125)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並在信封上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28日。


來源:《海洋與漁業》雜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3QMM6GwBJleJMoPM4cl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