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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晚上
我和朋友來到某工地「探寶」
怎料被工地保安誤以為是小偷
爭執之後我被保安打了
我遭遇木棍無情的擊打
然後我就昏迷了
我被送往醫院治療
轉了三次醫院治療
累計花費醫療費3萬多元
……
我要打官司告這家工地!
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
一個都不能少!
案 情 梗 概
某晚0時許,原告蕭某與朋友攜帶金屬探測儀、鐵鍬等工具來到某工地「探寶」。被工地保安曹某等人發現,並誤認為是小偷。雙方發生爭執,後曹某用木棍對蕭某進行毆打。
蕭某被送往江都人民醫院治療1天,出院診斷: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積血、左顳部頭皮血腫、顱內大動脈瘤破裂出血可能。住院醫囑:轉上級醫院進行進一步診斷治療;
蕭某轉入蘇北人民醫院治療1天,出院診斷:左側小腦後下腦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腔出血、頭部外傷,出院醫囑:針對動脈瘤儘早進行手術治療,可至上級醫院諮詢就醫;
蕭某轉入江蘇省人民醫院治療10天,出院診斷:腦出血破入腦室、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小腦後下動脈起始斷夾層動脈瘤。
原告蕭某住院期間治療及複查合計花費醫藥費34708.45元。江都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蕭某因外傷致顱內出血,建議傷後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蕭某因外傷後出現蛛網膜下腔出血,本次外傷對起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起誘發作用。
法 院 審 判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對其損失自負30%,被告公司對原告損失承擔70%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蕭某各項損失合計47910元。
損 失 清 單
醫療費:34708.45元;
誤工費:150元/天*180天=27000元(蕭某月工資為4500元);
護理費:住院12天 80元/天*12天=960元
出院 50元/天*(60-12)天=2400元
合計3360元;
營養費:30元/天*60天=1800元;
交通費:23張發票合計665元;
鑑定費:910元;
上損失合計:68443.45元。
被告公司承擔70%的責任,即68443.45元*70%=47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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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釋 法
江都法院民一庭法官張夏云: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被告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是否承擔責任;二是造成原告損失的責任比例應當如何認定。
關於第一點,被告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僱主賠償責任。理由是,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江都區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曹某為被告公司工地的保安,誤以為原告蕭某是小偷而對其進行毆打。曹某與被告公司系僱傭關係,曹某毆打原告的行為是為了維護僱主公司的利益,應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雇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曹某作為工地保安,保障工地財產安全系其職責所在,其認為原告系小偷而採取的武力措施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被告公司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僱主賠償責任。
關於第二點,原告對其損失自負30%,被告公司對原告損失承擔70%的責任。理由是,原告被毆打的起因是其攜帶金屬探測儀、鐵鍬等工具在工地「探寶」,並和工地保安發生爭執,其對自身受傷存在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公司承擔70%的責任。
來源:今日江都
作者:李雅茹 王誠
編輯:阿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3NCZL2wB8g2yegNDH8q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