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權,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時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無條件地解除已經成立的合同。
網友諮詢:
當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約定一方或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
律師解答: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任意解除權的行使不以對方違約為前提,只要合同履行的信賴基礎喪失,當事人即可行使該權利。任意解除權是形成權,解除通知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無權提出異議。任意解除權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是法律賦予幾類特定合同當事人固有的權利。
律師補充: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或雙方具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都具有任意解除權;委託合同中,雙方沒有對任意解除事項約定的,雙方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編第18章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其中的第808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而「承攬合同」有任意解除權。
行使任意解除權並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法律後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後果是:對於合同中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以及賠償損失;而對於合同中還未履行的部分,需要終止履行。當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權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並充分考慮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王芳律師簡介
北京大成(內蒙古)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於內蒙古大學,曾任職大型國企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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