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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程違法分包(含轉包)事件頻繁登上各種新聞媒體,老百姓對這種「醜陋現象」深惡痛絕,這類事件長盛不衰有著深刻的原因,讓我們從大數據方面來進行分析。
工程違法分包原因分析
工程違法分包,大家關注的焦點基本都在大型工程項目,這些項目只能由具備較高級別施工資質的企業才能參與投標,這些單位中標後為何分包?原因主要在於:
1. 沒有施工機械設備
基礎數據來源於相關公司2015年報
仔細研究一下表二中的數據,你會發現土建施工行業的幾家公司的固定資產周轉率非常高。從表中數據看,不但重工業、輕工業無法與之相提並論,就連科技行業的公司也難以望其項背。
固定資產周轉率表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固定資產周轉的次數,或表示每1元固定資產支持的銷售收入,主要用於分析對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比率越高,說明利用率越高,管理水平越好。
施工企業真有這麼牛嗎?再來看看錶一中的數據,施工現場一線的固定資產周轉率比表二中低得多,也明顯低於輕工業和科技行業數據。
主要原因就是這些大的施工企業基本沒有或只有很少一部分施工設備,其實表一中的機械設備是這個項目上所需的全部設備配置,但絕大多數是分包商的。
最典型的是成都路橋,作為一家市值達50億元的上市公司,只有6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和一個高速標段所需的設備造價差不多。
以前大型施工國企也是有機械設備的,隨著國家擺脫計劃經濟體制,國企大鍋飯式的管理導致設備效率低下,慢慢適應了外包管理模式,基本更喪失了普通設備管理能力,只剩下盾構之類的大傢伙。
由於這種輕資產的企業結構成為市場主流,後來大部分發展壯大的民營企業也採用了這種模式,擁有很少的自有設備。
2. 沒有生產工人
基礎數據來源於相關公司2015年報
表三中人均產值數據顯示,如果不計勞務外包,土建行業的幾家單位依然遙遙領先,不過中鐵二局、上海建工披露了基本真實的勞務外包數據,這兩家單位的人均產值數據與表一中的相關數據很接近。表一中顯示的工地人數,90%多都不是中標單位的,而是分包商的。
最牛的是四川路橋,年報中披露的勞務外包總量是零(讓人想起當年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就這樣披露),這樣在人均產值上就雄居榜首,僅自己9143名員工完成了307.71億元的產值。
目前各大施工企業基本只招大學生作為技術管理人員培養,生產一線全是民工早已是公開的秘密,1982年入伍的鐵道兵就是中鐵建系統最後的自有工人。
所以對手握各種高級別施工資質的大型企業(分包商戲稱他們是大型皮包公司)來說,你一無設備、二無工人,分包工程是必然的事情。
3. 違法分包行為的認定
難道分包就一定違法?我國法律規定,工程分包是允許的,轉包是完全禁止的。
《建築法》規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而且分包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投標時沒有單位願意在標書中註明分包的項目,那樣會影響投標的競爭力,中標後分包更不會告知業主,否則要提交無法獨自完全履約的報告,還是一種違約行為。
《建築法》還規定: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現在的中標的施工企業基本沒有設備和生產人員,要完成施工任務只有變著法子分包。
目前基本所有的施工單位中標後都是只派幾十名技術管理人員進場,主要負責技術、計量支付、試驗等工作,設備和生產人員由分包商提供,只不過分包的形式更加隱秘,甚至會分解成勞務、機械、材料的形式。
業主對真實情況大多也心知肚明,如果施工順利,相安無事,對分包問題就不做深究了。
4. 施工資質及資質升級門檻過高
有設備與工人的企業,因缺乏過高的資質標準而無法直接參加投標,也是導致分包的重要原因。
建設部2001年發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廢止,當時的標準偏高,還有點脫離實際情況。
數據來源於建設部文件
如建築工程總承包資質最低級別是三級,但時標準規定申報三級時還要三項施工業績(見表四),一個沒有資質的單位怎樣完成業績?
這就是一種法律造成的悖論:沒有資質不能承包工程,沒有業績又不能申報資質。要申報,只能造假或違法分包。就是現在一些大型施工企業也為業績犯愁,往往靠BOT或PPP項目取得業績。
數據來源於建設部文件(本著複雜問題簡單化的原則,表四、表五隻列了有代表性的標準)
另外,對設備的要求也相當教條,不切合實際,隧道專業承包資質無論一級、二級都要求有鑿岩台車,迄今為止,有隧道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也很少有動輒幾百萬元的鑿岩台車(見表五),這些單位是如何獲得資質的,讓人深思。
各級別資質對人員的要求也相當苛刻,所以一些有一定施工設備和勞務人員的施工企業很難向發展,只能靠分包過日子。
5. 政府官員權力尋租
長期以來,包工頭們動用領導關係影響招投標及工程發分包的現象比比皆是,迫於權力壓力,中標單位違法分包甚至轉包就司空見慣了。
北京建築大學經濟與管理工程學院副教授楊興坤負責科技部國家軟科學項目子課題。
「腐敗與反腐敗問題研究」,對1986年至2014年的164位因腐敗落馬的省部級官員進行了全面分析研究,被查處的省部級官員中超過40%涉及重大工程項目腐敗,包括基建項目、房地產項目、重大採購項目等。
文末點評
近年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中國建築業隨之騰飛。隨之產生了大量的特級資質企業。但管理上普遍存在做大但未做強的情況,表現在大型建企贏利能力低下,項目管理模式落後,風險控制和抵禦能力差。
大型建企對項目的管理一直很弱,有的甚至以掛靠為主,收一個管理費了事,這種現象存在巨大的經營風險。
其次,以包代管是管理水平低下的體現,建企總部並不能將全部責任承包給下屬機構或分包單位,但主要利潤卻留在了項目上。
近幾年,多數上市建企近年的平均利潤普遍維持在1~2%左右,與建企總部承擔的巨大的經濟風險、質量風險、安全風險嚴重不符,與大型建企發展所需的資源需求也嚴重不符。
這種規模不經濟現象是建築行業獨有的,嚴重製約了建築業的發展。
文章來源:建築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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