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17問答

原標題: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17問答

民間借貸本屬典型的民事法律關係,但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案件的法律事實則產生刑事和民事的交叉。根據刑事和民事法律規範,分別產生刑事和民事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涉及完全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主體承擔。此時需要通過刑事訴訟運用公權力進行制裁、通過民事訴訟對私權利進行救濟,從而產生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刑民交叉問題。本文通過梳理學界與實務界的通行觀點,重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業務指引,對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進行提煉、整理,供讀者參考。

Q1.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哪些類型?

A1

根據通說,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大致可分為競合型和牽連型兩種,其區分標準主要是看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同一性。

如果民事行為本身就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則兩種行為具有同一性,屬於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中,吸存人從出借人處吸存借款的行為既是民間借貸行為,同時也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

如果民事行為與犯罪行為不是同一行為,也不屬於犯罪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則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屬於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

依據構成要素交叉牽連的不同情形,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行為主體交叉型,即犯罪行為人與民事行為人為同一主體。

【舉例】張某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籌集資金,然後又將籌集的資金轉借貸給某房地產公司營利。

【解析】張某既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主體,也是與房地產公司之間民間借貸關係的出借人。

二是行為內容交叉型,即行為內容均為民事法律事實和刑事法律事實的組成部分。

【舉例】賈某掛靠某房地產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期間,偽造該房地產公司公章,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擔保借款用於個人經營活動。

【解析】賈某偽造、使用房地產公司公章的行為既是其個人偽造公章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實,也是以房地產公司名義對外擔保借款關係的民事法律事實的組成部分。

三是行為對象交叉型,即犯罪行為對象與民事行為對象是同一對象。

【舉例】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借款到期後李某多次催告王某還款未果後,夥同他人將王某從家中約出後將其非法拘禁三日並通知其家人還款。

【解析】這裡的王某既是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對象,也是民間借貸關係的借款人。

Q2.案件刑民交叉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A2

梳理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案件刑民交叉的主要表現大致可概括為以下四種:

一是同一行為既侵犯刑事法律關係,同時又侵犯民事法律關係,從而導致兩種法律關係相互關聯的刑民交叉。這種交叉主要表現為規範競合的情形,其實質是責任競合。

二是同一行為難以確定侵犯的究竟是民事法律關係還是刑事法律關係,因而產生的刑民交叉。這種現象在實踐中表現為公、檢、法三機關對同一案件的性質產生不同認識,有的認定為民事案件,有的認定為刑事案件,有時發生爭相管轄的積極衝突,有時發生相互推諉的消極衝突。

三是同一行為人實施了幾個不同行為,分別侵犯具有關聯性的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從而引起的刑民交叉。

四是不同行為人實施了相同行為,但由於行為人的個體差異造成對行為的法律評價有所不同而產生的刑民交叉。

Q3.審判實踐中如何判斷某一案件是否為刑民交叉案件?

A3

目前,審判實踐中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斷標準,一般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法律責任為根據:

(1)就法律事實而言,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實應系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事實部分相同;

(2)就法律關係而言,只有同時涉及兩個法律關係即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案件,才有可能體現刑民交叉的問題,才能構成刑民交叉案件。原則上講,刑事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本身是不同的,此處法律關係的交叉,主要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即訴訟主體或者責任主體的交叉,即案件刑事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與案件民事部分被告、原告應當完全相同或者部分相同;

(3)就法律責任而言,指同一法律事實基於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定以及損害後果的多重性,而應當使責任人承擔多種內容不同的法律責任形態。

Q4.刑民交叉案件應當適用何種處理程序?

A4

對此,尚無法律明確規定。我國司法實踐的習慣性做法是「先刑後民」。結合理論與實務界的觀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程序,應以「刑民並行」為基本原則,以「先刑後民」或「先民後刑」為例外。

(1)「刑民並行」,即當案件出現刑民交叉時,刑事審判程序與民事審判程序同時進行,二者相互獨立,分別進行,無先後順序或優先性。

「刑民並行」的適用前提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相互之間沒有影響,結果上也不會出現矛盾。換言之,如果一個行為同時引起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則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影響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反之亦然。

比如,刑民交叉案件最多、最常見的是犯罪與侵權的交叉以及犯罪與合同的交叉。就犯罪與侵權的交叉而言,首先,犯罪屬於性質最為嚴重的侵權,受害人自可向犯罪人(侵權人)提起侵權之訴。在受害人自身所能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沒有理由一律採取「先刑後民」。其次,在侵權法的體系下,很多時候犯罪人往往並非唯一的責任主體,還可能存在其他替代責任人,而對除犯罪人之外的其他責任主體提起民事訴訟,其他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基礎往往並非犯罪行為而是其他法律事實(如安全保障義務的違反等)。因此,這類案件更應採取「刑民並行」。

就犯罪與合同的交叉而言,詐騙類犯罪與合同交叉時,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如果受害人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欺詐的事實,則其撤銷合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自然應當獲得支持。

案例君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先刑後民」,即在案件出現刑民交叉的情況時,先審理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後,再根據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對民事案件作出適當處理,或者在刑事程序中根據刑事案件審理情況附帶審理民事案件。

(3)「先民後刑」,即在刑民交叉的情況下,先審理民事案件,民事審判優先於刑事審判。在此類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要通過民事程序對相關權屬或侵權行為成立與否進行確認,然後從刑法上對侵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衡量和認定。

Q5.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A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實際,規定了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三種處理方式:

(1)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規定》第五條)。

(2)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規定》第六條)。

(3)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規定》第七條)。

上述第一、第三種方式是「先刑後民」的處理方式,第二種則屬於「刑民並行」的方式。

Q6.對於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應審查到何種程度方可移送偵查機關?

A6

根據《規定》第五條,只要經初步審查,發現可能符合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構成要件,即應根據上述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案例君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Q7.人民法院審查民間借貸案件後決定是否移送偵查機關,應當把握何種標準?

A7

這實質上是刑民交叉的程序處理問題。對此《規定》第五條著眼於「行為」或「事實」本身,即確立的是「同一事實」標準。

刑民交叉問題之所以會產生,是因為同一行為或事實同時符合刑法與民法的某項規定,或者說是刑法與民法均對同一行為或事實進行調整,因而產生了交叉、競合。而這裡的同一行為或事實應當為自然意義上的同一行為或事實。換言之,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是否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並導致案件性質不僅屬於民事糾紛還可能是刑事犯罪,這是審查是否應適用本條規定所需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時,依法負有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處理的義務。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只要發現涉及民刑交叉的情形,無論是否系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均應向偵查機關移送有關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即使涉嫌犯罪的行為與民間借貸案件有關聯但非同一事實,在仍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同時,人民法院也應及時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Q8.人民法院發現民間借貸涉嫌犯罪並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A8

實踐中,民間借貸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發現後主動移送;二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發現後要求人民法院移送。

人民法院發現後主動移送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給依法對該類犯罪享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2)應當製作專門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並附上民事案件起訴狀、案件線索涉及的有關材料;

(3)應當製作移送回執,要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接到移送材料後,在移送回執上簽字或者蓋章;

(4)移送函中一般宜載明建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接受移送材料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後將有關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期間;

(5)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審查後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應將已經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變更凍結、扣押手續。

人民法院應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要求移送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來函和案件材料後,應簽收回執,註明收到日期;

(2)人民法院應當自簽收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並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決定全案移送的,應及時裁定駁回起訴;

(3)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應當移送,但來函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沒有管轄權的,應在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4)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時,應將已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一併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立案後變更為刑事凍結、扣押手續。

Q9.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A9

民間借貸行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最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貸。

民間借貸行為是機構或個人向特定的自然人等民事主體借款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Q10.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應當如何處理?

A10

根據《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據此,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認定符合起訴條件並予以立案,之後又發現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但是,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或者材料移送給偵查機關予以偵查。

例如,借款人為籌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單位公章,並以私刻的公章在擔保人一欄中蓋章。借款人私刻公章的行為顯然涉嫌犯罪,且這一行為的目的是讓出借人相信有擔保人從而能夠順利地出借款項。這種私刻公章的行為與民間借貸有關聯,但本身不是借貸行為。私刻公章的行為並不是借貸行為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對於該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而就私刻公章涉嫌犯罪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將有關犯罪線索、材料移送給偵查機關,或者告知當事人向偵查機關控告或者報案。

Q11.對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審理的,應當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A11

根據《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對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依據該條規定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審理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明。

所謂基本事實,又稱為主要事實或要件事實,一般是指對裁判有實質性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對裁判不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其他事實,不足以影響裁判的作出,不能成為中止民事案件審理的理由和根據。

(2) 與民事案件關聯的刑事案件已進入審理階段。

如果刑事案件未進入審理階段,則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

(3) 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

此處的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不僅包括刑事判決主文,而且包括刑事判決中對有關事實、行為甚至過錯的查明和認定,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包括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賠償等。

Q12.民事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或案外人已向刑事偵查部門報案,有關偵查機關已向當事人出具立案通知書,或者已對當事人採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民事案件是否應中止審理?

A12

對此種情況,主要應當看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否能夠查清,或立案的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認定是否會構成實質性影響。

如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根據現有證據能夠查清並作出認定,刑事案件結果不影響民事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則無需中止民事訴訟。

如果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對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認定構成實質性影響,法院應分別不同情形依法作出適當處理:

(1) 對於民事案件基本事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作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訴訟;

(2) 對於民事行為本身涉嫌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向偵查機關移送相關線索和材料。

Q13.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13

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情形:

一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與民事糾紛的當事人發生競合,並確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二是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基於相同的事實,雖然責任主體並不發生競合,但民事事實的查清和民事責任的確定須以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為依據。

三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於不同的事實,但不同的事實之間存在關聯,同時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被告民事責任的承擔須以刑事案件認定事實為依據。

比如張三偽造甲公司印章與李四簽訂借款合同,款項借到後供自己揮霍,李四追款不成,遂起訴甲公司,而甲公司刑事告訴張三偽造公司印章罪正在審理,則甲公司是否需承擔還款責任須以張三偽造印章罪是否成立的審判結果為依據。

Q14.當事人在刑事告訴後又起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立案?

A14

對此,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即應當予以登記立案,不能以原告在起訴前已進行刑事告訴或國家有關部門已啟動刑事追訴程序為由,對原告的起訴不予立案。

案例君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當事人在起訴前已進行刑事告訴的,不影響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立案。民事案件受理後,如果民事案件處理確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否則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可以裁定中止訴訟;發現確實涉嫌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Q15.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是否應予中止審理的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否依職權調取?

A15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按照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與有關單位聯繫,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以查明案件是否屬於需要中止審理的情形。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常常出現當事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部分事實已有刑事告訴或刑事案件正在審理,但因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處理不是同一法院、同一部門,故無法取得有關的證明材料,因而申請法院調取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涉及中止訴訟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Q16.借款人因集資詐騙被判刑,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院是否受理?

A16

在刑事判決未涉及追贓或者雖然涉及追贓但被害人未獲全部退賠的情況下,對被害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於未獲退賠的事實,需要出借人提供初步證據。

Q17.集資詐騙刑事判決主文責令罪犯退贓,但罪犯未履行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訴民事賠償?

A17

與上述第16個問題同理,在刑事判決未涉及追贓或者雖然涉及追贓但被害人未獲全部退賠的情況下,對被害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於未獲退賠的事實,需要出借人提供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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