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股權轉讓,不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而是按照「經營所得」。

2020-07-07     稅壇

原標題:這樣的股權轉讓,不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而是按照「經營所得」。

疑問

經常遇到財稅朋友問我,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到底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還是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答覆:

2018年起合夥企業股權轉讓,不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而是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注意:

2019年起區分創投和非創投合夥企業,對於非創投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

一、關於個人所得稅

(一)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

檢查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額,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地方政府的規定違背了《征管法》第三條的規定,應予以糾正。

(二)關於合夥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徵收方式的意見

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稅收徵收管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適用自行申報的徵收方式,不適用代扣代繳的徵收方式。

參考二

《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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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2w_SJ3MBnkjnB-0zTxv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