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人民共抗疫情之時
仍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
散布謠言、實施詐騙
制假售假、哄抬物價
…… ……
對於此類人
人民群眾不容之
大連公安亦不容之
近日
大連公安迅速出擊
依法嚴厲查處了一批案件
努力維護濱城社會穩定和群眾安全
虛假售賣口罩作案一起就被抓!
1月31日20時,甘井子區一名被害人到辛寨子派出所報案,其在微信上購買口罩後發現被騙。接到報案後,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聯合甘井子分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工作,於2月1日19時將嫌疑人王某抓獲。由於公安機關反應迅速,該人僅詐騙1人,金額200元就被抓獲。目前,該人因詐騙被行政拘留五天。
「發國難財」的,抓!
1月31日,開發區分局黃海路派出所接外地警方辦案協作,將涉嫌以銷售N95口罩為由進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呂某一舉抓獲,犯罪嫌疑人呂某供述其疫情期間通過微信以出售N95口罩為名詐騙4起,金額28000餘元,以出售手機為名詐騙21起,金額47000餘元。目前案件已移交當地警方繼續辦理。
還賣野生動物?抓你沒商量
普蘭店分局安波派出所在對集市進行巡邏防控時發現集市有攤販非法售賣刺蝟、野雞、 野兔、黃鼬、錦蛇等野生動物。民警當場扣押了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對這些野生動物的來源進行了調查取證。
目前,普蘭店分局依法將售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嫌疑人和現場扣押的野生動物移交森林公安部門進一步辦理。
散布謠言,拘!
近日,周某某在網上編造並發布「金州區三十里堡一名武漢大學生春節期間放假回來,隨身攜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經死亡,金州三院全院所有醫護人員已經被強制性隔離」的疫情謠言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金州公安分局立即開展工作,當日抓獲2名涉案人員。目前,金州公安分局依法給予周某某、胡某行政拘留的處罰。
1月27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劉家橋和周水子一帶那裡已出事了,大連市衛生局已派人員把整個出事的樓進行消毒,武漢回大連的孫某已經死亡,家屬發病也住院了」等不實網絡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開發區公安分局對發帖人孟某芳進行依法傳喚。孟某芳對其散布不實網絡信息等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孟某芳已被行政拘留。
1月30日,莊河市王某因擔心感染疫情不敢出門,遂對武漢人產生怨恨心理,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辱罵武漢人負面言論。莊河市公安局迅速落地查人,責令其立即刪除信息消除影響,依法給予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疫情當前傷害醫護人員零容忍
1月27日上午,旅順口一居民就醫時認為醫護人員救治不及時,對現場醫護人員進行謾罵、推搡、毆打,致2名醫護人員不同程度受傷,旅順口分局接警後立即臨場處置。
目前,違法嫌疑人陳某某涉嫌毆打他人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金500元。
飛機上不戴口罩,管!
2月1日,一架大連出港航班上一名旅客登機後拒絕佩戴口罩,並與機組人員發生爭執,機場公安民警迅速趕往現場進行處置。經民警的批評教育,該名旅客很快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主動佩戴上了口罩,保證配合機組正常工作。
疫情當前,警察不退!
大連公安將繼續嚴厲打擊
以下十種違法犯罪行為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二、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五、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
七、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
八、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十、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同時我們需要大家的幫助與配合
不給不法分子趁機作亂的機會
如果發現涉疫違法犯罪線索
怎麼辦?
可以打 110 舉報
而且是有獎舉報!
來看看遼寧省公安廳
2月2日發布的最新公告
關於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
涉疫違法犯罪線索
予以獎勵的公告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力維護當前全省社會大局穩定,從即日起,公安機關將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獎勵範圍
凡舉報下列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之一,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的獎勵: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二)以故意逃避、隱瞞事實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四)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的;
(五)以防控疫情的名義實施詐騙的;
(六)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八)盜竊、詐騙、破壞、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資和設備的。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群眾可以通過撥打「110」電話方式進行舉報。
二、獎勵條件
舉報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遼寧省公安機關管轄;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情況;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三、獎勵標準
(一)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被處罰1人可以獎勵1000元;
(二)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採取強制措施1人可以獎勵2000元;
(三)被舉報案件存在涉案貨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3%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每起案件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低於1000元。
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對同一舉報人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獎勵一次;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匿名舉報的,結案後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及時予以獎勵。
四、獎勵實施
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後,將及時與舉報人聯繫。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和辦案進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內容屬於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實施獎勵;
(二)舉報內容屬於刑事案件的,對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實施獎勵。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實施獎勵。
(三)實施獎勵時,獎金在1萬元以下的,公安機關將在5個工作日內兌現;獎金在1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將在10個工作日內兌現。
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責任。
舉報人認為公安機關在實施獎勵時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的,可以向省公安廳投訴或者通過公安部12389網絡平台進行舉報投訴,省公安廳將及時調查處理。
遼寧省公安廳
2020年2月2日
任何利用疫情進行違法犯罪
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疫情當前
廣大群眾務必提高防範意識
網上購買醫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
要到正規購物網站
提到匯款、轉帳、提供驗證碼等信息時
一定要提高警惕
謹防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
一旦被騙要及時撥打110
或者到就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來源:大連公安、大連發布(微信號:dl-fabu)
文字: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王藝
編輯:小雨
美編:張強
校對:張軍
責編:李元臣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2p4cB3AB3uTiws8KhtA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