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省教育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貴州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
《辦法》明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辦法中的學生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兒童。同時,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由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按統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困難、一般困難的過程。
關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分為:
(一)特殊群體。主要指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退役軍人子女等,學校應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對非特殊群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要從客觀實際出發,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統一標準和尺度,公平、公正開展認定工作。主要依據以下因素進行認定: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2.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3.突髮狀況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疾病、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4.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關於認定困難等級,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分為特別困難學生、困難學生、一般困難學生三個等級。
(一)特別困難學生。主要指特殊群體學生,家庭及成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疾病、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導致家庭對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別困難的學生。
(二)困難學生。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對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較困難的學生。
(三)一般困難學生。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對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難的學生。
需要注意的是,學生及其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自願放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於印發《貴州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
來源:貴州省教育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