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公布一批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3-11-22     知知貴陽

原標題:貴州公布一批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3年,貴州省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城鎮燃氣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組織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持續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查燃氣氣瓶生產、充裝、檢驗以及燃氣器具生產、流通環節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黔東南州黎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黎平縣某某石油液化氣站違法充裝氣瓶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案

2022年5月26日,黎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黎平縣某某石油液化氣站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已充裝的422隻氣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經抽樣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不符合《液化石油氣》(GB 11174-2011)要求。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共25.48噸,貨值金額22.29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黎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遵義某某燃氣有限公司液化氣儲備站未實施充裝前後檢查、記錄案

2023年9月14日,播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遵義某某燃氣有限公司液化氣儲備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充裝完畢的液化石油氣未實施充裝前後檢查、記錄。經查,當事人9月12日、13日、14日共充裝3381隻液化石油氣未見充裝記錄,未按規定在充裝前進行檢查、充裝後進行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未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違法行為,播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遵義市習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某某廚具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29日,習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貴州某某廚具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商用燃氣灶具無廠址、廠名等產品信息標識、無產品警示標識、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 35848-2018)的要求。產品進貨數量6台,售價200元/台,貨值金額12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習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安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順經開區某某廚具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器具案

2023年5月9日,安順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安順經開區某某廚具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經檢驗不符合《家用燃氣灶具》(GB 16410-2020)的要求;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檢驗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 35844-2018)的要求。家用燃氣灶具共購進10台,銷售價50元/台;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共購進80個,銷售價14元/個,貨值金額共計16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安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畢節市威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氣瓶案

2023年6月29日,威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貴州某某氣體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充裝的7隻液化石油氣瓶超檢驗周期。經查,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屬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威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松桃某某連鎖超市銷售未經認證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7月19日,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松桃某某連鎖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風火輪牌家用燃氣灶具,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屬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產品未經認證。產品進貨數量2台,售價109/台,貨值金額21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違法行為,松桃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平縣某某液化氣儲配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案

2022年8月10日,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黃平縣某某液化氣儲配站進行執法檢查。經抽樣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不符合《液化石油氣》(GB 11174-2011)要求。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共25.53噸,貨值金額27.9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貴陽市清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清鎮市某某燃氣有限公司某某配送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6月30日,清鎮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清鎮市某某燃氣有限公司某某配送中心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無製造廠名稱、生產日期等標誌或銘牌。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 35844-2018)的要求。共購進150個,銷售價10元/個,貨值金額15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清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貴州市場監管

編輯/文卓異 責編/王瑤瑤 審核/王營 終審/謝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2b0465b73fb747e54ee702de616d3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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