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集體資金被理財 村會計獲刑並不冤

2019-09-27     北京政法

說案

「我明明沒有貪公家一分錢,只是把閒置的錢利用了一下,也沒有耽誤公家使用,怎麼會犯罪了呢」,這是劉某見到檢察官後說的第一句話。

案例回顧

中專畢業的劉某在村委會工作,鑒於其一貫表現良好,2012年8月開始擔任村會計一職。一村會計說大不大,但經手的資金卻不少,少則幾千多則上百萬。根據村集體資金管理規定,村級集體資金屬村級合作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應當存入本村「專儲帳戶」,不經過規定的程序審批,任何人不得動用。隨著工作開展,劉某漸漸發現,層級審批流程繁瑣,耗時耗力,不僅自己麻煩,趕上錢款急用更是只能幹著急。後來耳聞有的村會計將集體資金存放在私人帳戶,覺得是個很好的方法隨之效仿,工作立刻便利許多。

由於收到的錢款存入的是自己的個人帳戶,隨著錢款越來越多,劉某發現帳戶中經常出現幾十萬資金閒置的情況。「反正這些錢現在也沒什麼急用,閒著也是浪費,做個短期理財還能掙點外快豈不是很好」,腦筋往這上面一轉,劉某立刻行動起來。將其中的77萬用於半年期的定期儲蓄理財。「小試牛刀」後發現收益不錯,也沒有出狀況,膽子越來越大。又將210萬元用於購買鳳凰寶理財產品。正當其為自己的「小聰明」沾沾自喜時,該行為被公安機關發現。

公款不可存入私人帳戶是基本的會計準則。作為村會計的劉某,為了省去繁瑣的審批手續,將集體資金存入了自己的帳戶並用於理財。六年的會計生涯,只因貪圖便利和「稍加利用」的小心思,而終止在了這一刻。

本案中,劉某違反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資金用於定期及個人理財的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劉某終於明白了心中的困惑,認罪認罰並及時歸還全部錢款及收益。最終,法院以其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示

會計是單位的重要崗位,可以說明晰單位每一筆錢款的走向。每天與錢打交道的過程,容易滋生私心。因此,應當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杜絕金錢誘惑,這樣才是對自己對單位負責任。

來源:京檢在線微信公眾號

編輯:郜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2BoScW0BJleJMoPMx9v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