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那麼,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是否存在時效、管轄限制呢?案件發生之後多長時間內可以提出精神損害索賠,沒有提出過的案件是否均可提出呢?
2008年初,李某因幫助供電公司施工而觸電身亡,其妻王某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李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其贍養和撫養的人的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6萬元,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然而時隔三年,王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1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人身傷害賠償的一部分。對於這類案件,法律規定其訴訟時效為一年,其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與一般的人身傷害案件相同。
本案中,李某妻子誤以為沒有主張過的權利均可提出,誤解了或者不清楚訴訟時效。在實務中,這類錯誤認識的情況並不少見,或是對訴訟時效錯誤認識,或是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錯誤認識。有的當事人錯誤地認為,以前沒有主張過精神損害賠償的人身傷害案件,可以把案件翻出來重新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還有的當事人認為在管轄上「就高不就低」,認為越往上找,越能引起重視,就越有可能勝訴,或者是認為自己要求的數額高,就應由上級法院審理。但事實上,這些認識都是片面的。案件中,王某三年後才提出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求,該訴求因訴訟時效已過而被駁回,屬合理合法。
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精神損害賠償強調撫慰的性質,通常我們所指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