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寫道:「凡是帶欺騙的東西,總是起一種魔術般的迷惑作用。」
一些事物看似美好,但這種美好卻是沉浸在欺騙和迷霧之中而表露出來的外在,它的內里並非表面看上去的那樣美好。
正如本文中的李某(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外表看起來帥氣瀟洒,實則表里不一,內心十分邪惡。
李某欺騙眾多女,並且遊走於她們之間遊刃有餘而不被發現,甚至一年能讓四五個女去做人流,本次案例的主人公劉某也就成了其中之一。
李某的行為是怎麼被發現的呢?他又是怎樣欺騙眾多女的呢?歡迎大家跟隨筆者的腳步,一同走進本次案例。
劉某是一位中學教師,時年28歲,面容清秀,身材姣好,她平時的生活兩點一線,不是學校就是家。
而且劉某格內向,不愛與人交際,所以一直都找不到合適的男朋友,這也就愁壞了她的家人和朋友,紛紛給她介紹對象。
後來,劉某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同齡的李某,李某不僅長相高大帥氣,還有著穩定的工作。
在二人相處的過程中,劉某發現眼前的這個男人,在生活細節方面非常溫柔體貼。
比如說李某會在二人吃飯時,體貼的幫劉某拉好椅子,擺好餐具,還會在點餐前徵求劉某的意見。
除此之外,李某在得知劉某要搬家時,自告奮勇的前來幫忙,對於一些沉重的物品,也會主動去搬。
在搬完家後,還細心的幫劉某把家裡的衛生打掃了一遍,劉某看著他忙前忙後的樣子,內心十分感動。
一次,劉某無意間說自己家沒有馬桶墊,在上廁所的時候總感覺有些冰涼,第二天,李某就給她送來了馬桶墊。
在一個月的相處中,劉某逐漸被眼前這個溫柔體貼的男人所折服,恰巧此時,李某也向劉某表白了心意。
二人順理成章的走到了一起,沒過多久,劉某就迷失在李某的花言巧語之中,與他發生了關係。
在這之後,李某經常在劉某家中過夜,而劉某也在這個過程中對他產生了依賴,對他的要求幾乎是有求必應。
甚至在李某要求她拍私密照片時,她也沒有拒絕,殊不知這些私密照片,日後會將她推到風口浪尖之中。
一個月後,劉某發現自己懷孕了,這個消息讓她又驚又喜,她只想儘快與李某領證結婚,一起迎接新生命的到來。
可是當她將此事告訴李某時,得到的卻是十分冷漠的回應,李某直言自己不想要孩子,還想讓她去醫院把孩子打掉。
可劉某十分堅持,她認為這個孩子是二人愛情的結晶,而且自己年近30,正好是要孩子的時候。
最終,在劉某的堅持下,李某跟她回了家見了她的父母,在吃飯時,李某一直心不在焉,面對劉某父母的問題也答非所問。
李某的心不在焉,再加上對未出生孩子的冷漠態度,讓劉某認為李某有什麼事情瞞著自己。
於是,劉某私下裡托朋友對李某展開了調查,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李某原來是有家室的人,並且還有兩個孩子。
這個消息對劉某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她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迫做了第三者,甚至還懷了他的孩子。
劉某回想起過往的種種,只覺得自己是自己太傻,她僅憑李某的溫柔體貼,便與他確認了關係。
而且還在戀愛不久後,就與他發生男女之事,還讓自己意外懷孕,現在看來,著實有些倉促。
但劉某也知道,哭鬧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的,於是她假裝不知此事,私下裡卻展開了調查,她要讓李某彌補自己的青春。
通過進一步的調查,劉某發現,李某與自己的幾個好哥們建立了一個群聊,幾人經常在此開各種大尺度的玩笑。
李某經常在裡面炫耀自己玩弄女的經歷,同時還向他們傳授相關的技巧和經驗。
另外,劉某還發現,李某在與自己交往期間,還與多個女保持著不正當的關係。
更為重要的是,李某還將自己的私密照片分享到了群聊中,對她的身材進行評價,李某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同時,《民法典》也對侵害隱私權作出的明確的定義: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而李某的行為已經違背了上述第三條規定,如果劉某選擇報警的話,等待著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另外,李某在有家室的情況下,還與多個女保持著不正當的關係,他的行為也已經破壞了《婚姻法》。
在東窗事發之後,二人經過協商,李某打給了劉某13萬元進行賠償,但劉某並不認可,她要求李某賠償自己30萬元。
對此,李某則表示要進一步考慮,劉某怕他出爾反爾,還保留了證據,諮詢了律師,做好了法律維權的準備。
本起案例為我們敲響了警鐘,一段戀愛關係的確立,是要建立在雙方都對彼此有了足夠了解的基礎上。
如果僅憑對方的幾個優點就和對方確立關係,未免有些侷促,只有通過增加時間才能了解和認知對方,才能讓自己在戀愛中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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