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鐵上遇到吵鬧的熊孩子,你會怎麼辦?
有人選擇忍,也有人選擇做出行動。今年5月2日,C6276次列車運行至眉山東站至成都東站區間,14號車廂發生了一起因熊孩子而起的旅客糾紛。昨天,現場視頻被公布,成都鐵路公安處也發布了警情通報。
已關注
關注
重播分享贊
關閉
觀看更多
更多
正在加載
正在加載
退出全屏
視頻加載失敗,請刷新頁面再試
刷新
視頻詳情
視頻來源:四川觀察
根據成都鐵路公安處於昨日發布的警情通報,當日事件過程如下:
19時59分,旅客楊某某一行(其中兒童3人)上車;
20時24分,旅客王某某上車,坐在楊某某前排位置;
20時27分,王某某站起轉身制止後排兒童吵鬧,繼而和楊某某發生爭吵。過程中,楊某某同行人首先辱罵王某某,王某某回罵。
20時28分、29分,本次列車安全員、列車長先後趕到現場進行勸阻和調解。其間,楊某某同行人用手機拍攝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機拍攝了回去。
20時34分46秒,王某某再次辱罵楊某某時,楊某某用右手手背揮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時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
之後,在列車長和周邊旅客勸阻過程中,20時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
19時59分,旅客楊某某一行(其中兒童3人)上車;
20時24分,旅客王某某上車,坐在楊某某前排位置;
20時27分,王某某站起轉身制止後排兒童吵鬧,繼而和楊某某發生爭吵。過程中,楊某某同行人首先辱罵王某某,王某某回罵。
20時28分、29分,本次列車安全員、列車長先後趕到現場進行勸阻和調解。其間,楊某某同行人用手機拍攝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機拍攝了回去。
20時34分46秒,王某某再次辱罵楊某某時,楊某某用右手手背揮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時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
之後,在列車長和周邊旅客勸阻過程中,20時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
最終,楊某某及王某某均被認定為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這件事是互毆性質。楊某某和王某某也分別被處以500元、200元罰款。
此事很快在網上引起熱議,不少網友認為,被打後還手為什麼算互毆,難道人們不能保護自己嗎?
正當防衛和互毆,怎麼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正當防衛有明確論述: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當防衛行為的認定,需要滿足許多條件,其中最重要的兩個要素是:
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非尚未開始,或者已經停止的;
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過限度的防衛或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當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之後停手,沒有繼續毆打,這時你還手打回去,很難構成正當防衛情形,反倒可能把事態推向互毆,而互毆是需要付出法律代價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但難道被打就只能忍著,還手就會變成互毆嗎?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則對正當防衛進行了更詳細的解釋。《指導意見》第九條明確寫道: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這裡有個重點是,在被打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先打人方仍繼續侵害,還擊一般認定為正當防衛。
就高鐵掌摑事件而言,在警方公布視頻之前,根據網友爆料的各種信息,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分析認為,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的認定角度而言,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後且其後繼續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金澤剛認為,王某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後便坐下,體現了其在努力避免衝突。|圖源:@封面新聞視頻截圖
但「熊孩子家長繼續舉起水瓶意圖攻擊」等內容,在警情通報中並未體現。僅根據警情通報來看,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陳飛律師則認為,警方對此事的定性及區別處罰基本正確。
因為楊某某在雙方互罵的基礎上,首先動手打人,是導致矛盾升級的主要責任方。而王某某在楊某某的侵犯停止和第三方勸阻的過程中,又兩次擊打楊某某,亦屬不妥。
網友之所以對這一判定結果產生質疑,一部分是因為覺得對方打了自己,還手很正常,且從被打到還手兩次間隔只有11秒,如此短的時間裡情緒很難冷靜下來,還手兩次也在情理之中,若因此判定為互毆,難以使人信服。
對此,陳飛律師解釋道,正當防衛並不是說被打後不能還手,或者說只能還手一次,而是要聯繫具體行為在案發當時的環境中是否有必要。
至於為何警情通報中未寫明「舉起水瓶意圖攻擊」等內容,陳飛律師表示,這可能是因為目前警方難以確定這些細節是否屬實,若最終證明這些內容為真,那原辦案機關勢必會重新定性與處罰。
「這件事存在反轉的可能,但一切證據為王。」陳飛律師說道。
怎麼留證據
對於如何留存證據,四個字:應錄盡錄。
之前,丹東一婦女黃碼闖卡被攔後襲警的視頻曾引起人們關注。當時,這對婦女在和警察交涉過程中,女子被推搡倒地,其父親上前擊打了民警面部。在網傳視頻中,能清晰地聽到警察被一巴掌打倒在地後,特意問了同事一句「錄了沒」。
錄什麼?證據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對於「證據」的相關規定,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對於「證據」 的相關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其中兩部法律都認可的視聽資料就包括了視頻,律師提示到法庭對於視聽資料會嚴格辨別真偽,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必須是:
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其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非法取得;
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
所以,在事件現場由第三人拍攝的視頻,如果被證明是連貫的、未經剪輯篡改的,那就是合法又有效的證據了。本次高鐵掌摑事件,列車車廂監控、列車長的記錄儀所拍的視頻就是很有力的證據。
自己第一時間拍照、錄像也可以,也可提供目擊證人線索,至於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等,由偵查機關依職權和法定程序取證。
當然,我們不鼓勵以暴制暴,被打時還手一來有互毆之嫌,要想證明自己「清白」過程繁瑣,二來萬一打不過,還激怒了對方,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所以,一個比較好的選擇是:一被打,就倒地不起。
給一拳、踹一腳就不說了,對方力氣那麼大,咱倒地是正常的。至於扇臉巴掌,這可是對精神和身體的雙重傷害啊,倒地不起那是相當合理!
不過,如果現實已經到了我們必須「裝弱小」才能獲得保護的地步,那或許,我們該思考更多。
畢竟,「誰弱誰有理」從來就不合理,而且,有時候想躺也沒地兒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中國普法:「高鐵掌摑事件」,這些疑問待釐清
星標一下,我們永不走散~
點擊圖片閱讀 |淫羊藿,為什麼要取這麼露骨的名字?
點擊圖片閱讀 | 性騷擾,為什麼鮮少男下屬指控女上司?
如果你覺得今天的文章還不錯
動動手指,給壹讀君點個在看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