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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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覆核和申訴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覆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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