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安置房的面積、戶型、位置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中,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公平方式確定被徵收人所需支付的具體數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被強拆後列賠償清單應當寫明強拆物品損失的名稱、單價、數量、總價、以及因損壞失引起的連帶損失。具體涉及到對房屋本身的補償;對宅基地院土地的補償;裝飾裝潢的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等。
一、被強拆後怎麼列賠償清單
被強拆後列賠償清單應當寫明:
1.房屋補償。對房子本身的補償;
2.院內土地補償。對宅基地院內的土地補償;
3.院外小菜地補償。對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補償;
4.裝飾裝潢補償。吊頂、地板、門窗、牆紙、牆磚、吊燈、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著物補償。禽舍、水井、地坪、院牆、院內花草樹木、空調、水電錶移裝、鋁合金等。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首先要制定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決定,
其次是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予以補償。
二、強拆造成的財產損失申請賠償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因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引起損害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
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並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三、房屋被強拆申請賠償程序
當事人在房屋被強拆後,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強拆違法並提起國家賠償,要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也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程序如下:
1.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3.救濟途徑
在明律師提醒:
被拆遷人遭遇強拆,不要作出不理智舉動,應在第一時間報警,並在報警時明確說明房屋的位置、面積、用途等情況,同時在報警記錄中要載明拆遷人的相關信息、被強拆房屋的相關情況等。之後,被拆遷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夠證明自己房屋損失的證據,如:房屋內物品清單、照片、錄像等。保存被強拆證據,並尋求法律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