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拆遷常見現象!徵收方越權,甚至違法徵收

2019-07-27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一、村委會無權徵收土地、無權私自代替徵收方或代替作為被徵收人的村民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否則屬於越權!

律師提醒大家,村委會屬於自治組織,並不具有徵用土地、徵收房屋、批准征地等行政職能。

征地組織實施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土地。且只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被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才具有組織實施的權利。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一般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故此,村委會是萬萬不能在未徵得被徵收人的同意下擅自代替村民與徵收人簽訂征地協議!否則就是視被徵收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權利於不顧,是嚴重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針對村委會接受被徵收人委託能否成為有權主體,律師認為,「法無授權即禁止」,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而不是行政機關,理應為村民爭取利益,即使其取得相關行政機關的委託,也不能簽訂協議。

二、遭遇違法征地拆遷,用於拿起法律武器!

村委會之所以代替村民擅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無非是為了加快徵收進程,征地拆遷律師提醒大家:

1、如果村委會拿著協議、打著早簽字早拿到補償款、早簽字補償越高的幌子,來找你簽訂補償協議時,律師建議大家理性分析,謹慎對待,以免造成合法權益遭受損失。

2、如果村委會在未取得被徵收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與徵收人簽訂征地協議,征地拆遷律師提醒大家,該協議是無效的或是可撤銷的!被徵收人可起訴維權,並及時收取徵收方違法徵收的證據,以此獲得提高補償的籌碼,必要時,建議及時尋找征地拆遷維權律師,為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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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1-GhQWwB8g2yegNDTkD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