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期的連麥諮詢中,多位農民朋友問及其土地承包合同和村裡面的「台帳」面積對不上,村裡堅持要以台帳為準,或者在未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台帳又查不到了,自己長期耕作的土地便因此無法確權登記。那麼,土地承包合同和台帳到底是什麼關係呢?出現偏差了究竟以誰為準?承包地上又能否新建養殖場呢?
【疑問一:土地承包合同和台帳到底哪個算數?】
答案是十分明確的:當然是土地承包合同更有說服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簽訂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的法定程序,不可被省略。
該法第23、24條還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要以承包合同為重要依據。
據此,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法定的,不可被替代和動搖。而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台帳」則是鄉鎮、村所作的一種對土地流轉狀況的書面記錄,相當於單方面記的「帳本」。
在承包地面積等事實層面發生爭議時,土地承包合同記載的內容顯然不應被輕易否定,尤其是不能僅因台帳記載與之不符而被否定。
需要補充的是,自然資源部2022年11月發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操作規範(試行)》中明確,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的必備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依法對這些材料進行審核,從而判定是否予以確權登記。由此看來,承包地的面積大小絕非一筆「各執一詞」的糊塗帳,而是要有經得起審核的事實依據的。
即便實踐中出現台帳因故丟失等情形,也不妨礙承包農戶依據合同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反過來說,倘若農戶當真未依法及時訂立承包合同,其權利主張勢必會遇到障礙和困難。
因此,不簽合同是不行的,這一點咱農民朋友們一定要牢記。不能覺得反正地是自己種著也沒人來搶就沒事了,萬一碰上徵收拆遷,這補償利益上的差別可就大了。
【疑問二:承包地上能否允許新建養殖場?】
答案同樣是明確的:幾乎不會被允許。
諮詢中一直有農民朋友表示希望占用自家的承包農田建養殖場,這種想法當然是為了增收致富,但卻為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所不容許。
儘管《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明確禁止在包括永久基本農田在內的耕地上建設養殖場,但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的原則卻是十分清晰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中指出,永久基本農田是依法劃定的優質耕地,要重點用於發展糧食生產,特別是保障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穀物的種植面積。一般耕地應主要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
再結合《耕地保護法(草案)》中「禁止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其他農用地」的內容可知,政策和立法層面上對占用耕地建養殖場均持最嚴格的限制態度,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其種植基礎性農作物的用途更是牢不可破。
諮詢中的農民朋友也向在明律師表示,自己詢問了村委會和鄉鎮街道,都被告知無法批准這樣的養殖場建設行為。而即便建養殖場無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是需要取得和村委會的用地協議並完成鄉鎮街道的備案和上圖入庫的。
人家村委會和鄉鎮街道都明說了不給辦,農民可就千萬不要自顧自的搞什麼「未批先建」「先斬後奏」了。只要被查實在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黑土地上建養殖場,怎麼建的就得給怎麼拆回去,還可能面臨違法占地的行政處罰,著實有些得不償失。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隨著202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日子的臨近,事關承包地的各種歷史遺留糾紛恐將不斷湧現出來。農民朋友們一定要牢固樹立依法簽訂承包合同、辦理確權登記的意識,在此過程中遇到困難時要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一旦在騰退、集體土地徵收到來時自家耕作多年的土地仍處於「裸奔」狀態,這將會給我們的補償安置權益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