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金寨法院一審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判處被告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顧】
2016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張某以其父親名義分別入股安徽某A公司和某B公司,並成為兩公司的實際管理者和經營者,以公司名義對外承包多個項目工程。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原告陳某與張某之間的兩筆民間借貸糾紛先後訴至金寨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先後判令張某償還陳某本金人民幣98萬餘元及利息和本金15萬元及利息。該兩案判決生效後,法院分別執行立案。
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告人張某拒絕向法院報告個人財產情況,也未按執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判決確定還款義務。與此同時,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每年都有十幾萬元不等的尾欠工程款進帳,除去支付工人工資、材料費外,剩餘部分則被張某用於個人消費。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在2019年1月,以其弟弟名義購得越野車一輛,供其個人非經營使用。同時,張某利用父親名義在銀行開設帳戶,每月向其弟弟匯款5000元用於償還個人車輛貸款至案發,卻對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分文不予履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採取隱藏財產方式,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張某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的情節,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示】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本案中張某拒絕向法院報告個人財產情況,試圖通過耍「小聰明」方式逃避執行,致使法院執行案件長期未能執行到位,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挑戰了司法權威,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來源:金寨法院
編輯/陳媛媛 監製/蘭天 終審/台運俊 王政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093c8232387910eee5ded7393c6175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