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章逐條學條例丨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七十九)

2024-06-30     草原古都生活寶典

學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七十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 讀

本條是關於統計造假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本條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統計造假行為,理解和把握「統計造假」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於「統計造假」行為的認定。統計造假是指統計失真、統計失實等統計資料、統計信息、統計數據的造假、弄虛作假,是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不符合統計原則的行為。統計數據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反映,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和「指揮棒」,是政府、企業和居民進行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有利於更好發揮統計數據的綜合性、基礎性、客觀性特點,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當好參謀助手。統計督察發現,有的地方黨委政府為了完成目標考核任務,倒逼下級和企業層層加碼,統計人員甚至提供包括具體經濟數據的表格,要求企業「依葫蘆畫瓢」,確保數據「穩定增長」,個別月份還會明確要求具體增速;個別地方年初召開會議直接布置統計造假任務,並為企業發放「造假補貼」;有的企業為達到「規上」標準,虛報統計資料,與稅務系統數據存在偏差,有的甚至沒有交稅記錄。

常見的統計造假行為主要表現為地方黨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採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等;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偽造、篡改統計資料,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二是關於區分「以決策為中心」和「以執行為中心」,做到精準追責問責。統籌考慮統計造假問題成因、數據失實程度、造成影響後果等因素,嚴格區分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失察失管與違法干預等不同情形,對存在領導授意、權力干預、「數據尋租」等情形,即「以決策為中心」導致的統計造假問題,按照「誰決策誰擔責,決策者重、實施者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對存在貽誤工作、玩忽職守、失職失察等情形,即「以執行為中心」導致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按照「離統計違法點越近,責任越重;離統計違法點越遠,責任越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

三是關於利用虛假統計資料獲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二款是關於統計造假視察行為。理解和把握「統計造假失察」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於「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三)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據此,「對統計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對於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包括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等3種情形。

二是關於「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主體的理解和把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等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主體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

三是關於「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認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方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系領導責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且未達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承擔失察責任程度的,該部門、單位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只需追究其黨紀責任即可。

廳機關黨委 提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0583869d883d00fbe657bfff6e526b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