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瑣事心生不滿,借酒澆愁後為泄憤竟然連續點火,將一彩票投注站點燃燒毀,因犯放火罪鋃鐺入獄。正是:生活不如意事八九,借酒澆愁愁更愁,為泄私憤走邪路,鋃鐺入獄做囚徒。
據山東省煙台芝罘區法院2020年6月15日消息,該院日前對一起放火罪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涉案被告張某冬因對生活不滿,借酒發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經構成放火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正值壯年的張某冬是芝罘區一普通居民,2019年4月16日,張某冬飲酒後四處閒逛,因為瑣事心中一股怨氣上升,當他行至大海陽路興源酒店門口、大潤發超市北門、白秋街等處時,用隨身所帶的打火機點燃雜物進行放火,但並未造成相應損失。
要說此時的張某冬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行為,在發泄不滿後應當有所收斂,但張某冬是越干越來勁。當其行至該地域一福利彩票投注站時,張某冬再起犯意。將投注站北側的紙盒、木塊及路邊停放的三輪車上的雜物點燃。
這一下可了不得,因為三輪車上放置的是塑料和棉被,一瞬間便引起了熊熊大火,致使彩票投注站以及三輪車上的棉被等財物被燒毀,附近居民報火警後才將其撲滅,而張某冬被現場抓獲。經鑑定,張某冬燒毀物品價值2萬多元。
庭審過程中,張某冬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行為實在太過惡劣,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卻給公共安全在成危害,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依法進行了相應判決。
放火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的張某冬無端起意,焚燒他人財物,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放火罪,符合放火罪侵犯的客體、主體、認定要件,判定張某冬放火罪符合法律規定。
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一經實施,後果難以預測。但如果是將火情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多數人安全,應當根據事實和具體情節,酌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在實施放火行為中,如果是放火焚燒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放火罪。也就是說,放火罪侵犯的必須是他人的安全和公私財物,不能一概而論。
放火罪只要是實施了這種行為就應該立案,另外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必須立案審查。自古以來殺人放火都是重罪,現在也不例外,因為直接涉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在定罪量刑上,只要實施了這種行為,就要接受刑事處罰。
刑法規定,只要實施放火行為,就算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應該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較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人生在世哪有事事如意,心情不好的時候應該靜思己過,或者需要發泄的話可以到空地怒吼,或者打沙包轉移情緒,或者看上一則笑話,看一部喜劇電影。切不可意氣用事,用放火的方式來消除憤懣,這樣很容易觸碰法律底線,不僅於事無補,還會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