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21年9個月10天後,法院改判李金無罪
12月2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金犯搶劫罪再審一案作出宣判。四川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李金有罪。法院宣告李金無罪。
拿到無罪判決的李金告訴記者,此時此刻「無法用語言來形容」。
李金向記者展示再審判決書 圖|澎湃新聞
同案被告此前已獲無罪
據澎湃新聞報道,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997年2月作出的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4月13日(案發前一日),李金和老鄉普發成、普發能兄弟在元謀火車站相遇,共謀搶劫。三人跟蹤下車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至元謀工務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時許,三人攜帶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門進入招待所,由李金踢開208房間門,三人用鈍、銳器擊打兩人,致其中一人當場死亡,另一人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後,三人搶得兩人的行李逃離現場。
判決書顯示,李金詳細供述了與普氏兄弟相遇預謀搶劫、跟蹤被害人、搶劫作案、搶得財物數量及逃離現場、丟棄作案工具的經過……李金、普發成均對現場作了指認,李金還辨認了作案工具的類型及搶得的被害人手提包,並有照片在卷。
成鐵中院此次審理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遂判處李金和普發成死刑,判處普發能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成鐵中院作出判決後,3人均提出上訴。1998年3月,四川省高級法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成鐵中院判決,發回重審。
成鐵中院重審查明,李金圖謀搶劫他人錢財,攜帶作案工具,強行撞開208房間,竄進房間,對兩名被害人進行兇殺。隨後,李金搶得一個手提包,翻過招待所樓後的圍牆逃離現場。檢方對李金犯搶劫罪的指控成立,對普氏兄弟犯搶劫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成鐵中院改判李金無期徒刑,普氏兄弟無罪。
成鐵中院改判後,四川省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提起抗訴。四川省高院審理後認定:1994年10月13日,李金夥同他人在元謀火車站跟蹤兩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擊打、刺殺兩名被害人,致兩人死亡。
此次審理,四川省高院認定該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與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並非普氏兄弟。
四川省高院認為,李金與他人共同搶劫的犯罪事實有李金的供述並與現場勘察、屍檢結論等證據相印證,足以認定,且現場勘驗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證實,作案人在兩人以上,故認定李金一人作案不當的抗訴理由成立。但原判定認定李金的主要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2002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判決。
普氏兄弟獲無罪後,成鐵中院於2011年作出賠償決定書,分別一次性賠償普氏兄弟20萬餘元。
2017年7月7日,李金走出監獄,他在服刑期間經過8次減刑,實際執行刑期14年6個月12天。不過,由於李金早在1995年9月27日就被鐵路公安收容審查,其被羈押時間實際達21年9個月零10天。
當年僱主作證
案發時李金不在現場
李金出獄後,找到律師楊名跨和張具堆為其申訴。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李金在刑事申訴狀中表示,本案唯一直接證據是有罪供述,是偵查機關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虛假供述。此案案發時,他本人並不在元謀,而是在雲南盈江縣務工,沒有作案的時空條件。
此外,李金多次向提審的偵查人員和檢察官反映,希望得到依法核實,但均遭到辦案人員拒絕。普姓兄弟被認定無罪,二審中查明夥同的「他人」至今未到案。檢方向法院提交的現場證據中有指紋印、鞋印等犯罪痕跡類證據,但沒有認定這些客觀證據和李金有任何的關係。
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節,李金在盈江縣僱主方恩華家中過節,節後和方恩華以及其他幾名工友到中緬邊界一個叫紅坡河的地方伐木、搬運木材。李金回憶,自己當年中秋節後在紅坡河呆了接近一個月才回到盈江縣,又留在盈江縣方某家幾天後,才啟程返回元謀縣老家。
「欠債還錢殺人償命,我既然殺了兩個人為啥被判了無期,檢察院說我夥同他人作案,他人是誰,又提供不出來」,這令李金十分想不通。
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對李金搶劫殺人案啟動再審程序。今年4月25日,該案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
李金參加了庭審,他回憶,再審對他案發時是否在場一事實進行了重點調查。庭上,李金在盈江縣打工時的僱主方恩華作為證人出庭,出具了李金不在場的相關證言。
談到宣判後的規劃,李金稱,案發時自己28歲,如今已56歲,「改判就好好過好下半生,前半生基本都是在監獄度過的,刑滿釋放之後回到了雲南楚雄打工,一邊打工一邊找律師,找證人,如果不是冤案,我已經結婚生子,也許他們已經考上大學參加工作了,經過這個事情,我56歲一切都沒有,我現在就是一個孤寡老人。」
來源 :澎湃新聞 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