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自2010年起先後在多家證券公司執業。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執業的證券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開戶時,證券公司方面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權委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代理其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價格,但是胡女士還是委託周某代為炒股。為此,胡女士向證券帳戶投入本金共計49.98萬元,並將交易密碼交給周某,周某操作帳戶進行股票交易。
其間,證券公司多次對胡女士進行電話回訪,提醒她監管部門嚴禁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沒有相關情況。
由於股票價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證券帳戶內資產僅剩餘6.12萬元,投資損失達43.87萬元。此時,胡女士才如夢方醒,要求周某賠償其損失,遭到周某的拒絕。雙方協商無果,胡女士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證券公司賠償損失。
陳鳳翔繪圖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周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胡女士賠償60%的股票虧損248230元,駁回胡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周某不服,提起上訴。
近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葉漢傑表示,委託理財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在投資出現損失時,投資者須依法自擔部分損失。
本案中,周某作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明知證券法有相關禁止性規定,仍然違規在任職期間接受胡女士委託買賣股票,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的委託理財合同無效,周某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胡女士是有一定經驗的證券投資者,且開戶時證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託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並在此後多次提醒胡女士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將證券帳號及密碼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對發生投資損失亦負有一定責任。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編輯:趙靜明
校對:陳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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