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一心 抗擊疫情」張掖市查處5起口罩亂漲價案件

2020-02-02     中國張掖網

  中國張掖網訊 近日,在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張掖市市場監管局充分發揮市場綜合執法職能,持續加大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積極維護疫情防控市場秩序。張掖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和甘州區市場監管局上下聯動、共同發力,依法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現公布如下。

  案例1:1月29日(正月初五),張掖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甘州區歐式街北段的德仁大藥房巡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銷售的一次性口罩生產日期虛假標註(標示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8日)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月1日,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以3萬元頂格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將給當事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的供貨人的涉嫌違法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偵辦。

  案例2:1月27日(正月初三),張掖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群眾舉報對張掖市甘州區楠嘉醫療用品店涉嫌高價銷售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將0.2元/只購進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抬高到1.5元/只銷售,不能提供購進票據和隨貨同行單,未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甘肅省價格監督檢查試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擬處以違法所得五倍54720元頂格罰款和責令限期退還消費者多付價款10944元的行政處罰。1月31日,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案例3: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張掖市祺鑫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北街分公司銷售的KN95和KN90口罩哄抬物價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在原售價20元/只的基礎上,提高至35元/只和40元/只銷售,獲取違法所得1095元,且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擬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095元,頂格罰款8475元的行政處罰。1月30日,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案例4:2020年1月29日(正月初五),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張掖市凌志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銷售口罩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購進銷售無中文標識、無產品合格證明口罩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擬處以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及違法所得480元,處以9000元頂格罰款的行政處罰。2月1日,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案例5:2020年1月27日(正月初三),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張掖市甘州區南環路金州賓館樓下巴秀芳煙酒店惡意哄抬物價銷售一次性口罩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原售價為1元/只的一次性口罩提價至3元/只銷售,提價幅度達200%,獲取違法所得48.7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擬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頂格罰款,罰沒款合計292.32元。1月31日,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下一步,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對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重點商品的質量、價格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侵害群眾利益和威脅群眾健康安全的行為零容忍、出重拳,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查處,有效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也警示廣大經營者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維護價格秩序,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與人民群眾守望相助,共同戰勝疫情。(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來源:中國張掖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02nNBXABjYh_GJGVF-3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