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了!威海市民可以享受到這麼多的臨時救助政策

2019-10-11     半島之聲
10月10日下午14:00,市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市民政局局長欒波,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負責人畢巍介紹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情況。

困難群眾家庭財產認定門檻進一步降低

在省規定的財產狀況認定標準基礎上,放寬三項家庭資產認定標準:

放寬家庭人均金融資產標準,省標準為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的2倍,我市調整為不超過我市年城鄉低保標準4倍,即城鄉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分別不超過31200元和22560元。

放寬房產標準,省標準為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積為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我市調整為4倍,即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為15平方米)。

放寬家庭車輛資產標準,原則上允許家庭擁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或生產的小型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農用車等)、小型漁船或小型農機具。為規範統一各社會救助對象的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經市政府同意,城鄉低保、低保邊緣、特困人員供養、低收入等社會救助對象的相關家庭財產狀況按照以上標準認定。各區市根據實際情況,可進一步適當放寬認定標準。

臨時救助對象範圍進一步擴大

在保障本地戶籍人口的基礎上,將持有我市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口納入其中,給予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

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

  • 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

  • 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救助內容進一步細化

急難型臨時救助。對於人員傷亡、突發重大疾病等情況,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給予人均月城市低保標準2-5倍(1300-3250元)的急難型臨時救助金。此項救助每次救助最高不超過人均月城市低保標準的12倍(7800元),主要用於住院費用墊付、醫療救治或家庭基本生活費用。

支出型臨時救助。考慮日常生活必需支出主要涉及醫療和教育,劃分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兩類。

醫療救助類,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慢性病和需連續6個月以上普通門診治療的支出型救助對象給予分類分檔救助:

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個人合規自負醫療費用和按醫囑或說明用藥劑量產生的個人普通門診治療自負費用之和,不重複計算的有效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超過部分按50%給予救助;

低保邊緣對象個人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的,超過部分按40%給予救助;對其他支出型困難家庭個人醫療費用超過4000元的,超過部分按30%給予救助,以上醫療救助類救助額度最高不超過城市月低保標準的12倍,即7800元。

教育救助類,在以往對低保本科新生、低保在校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在校學生3類群體實施救助的基礎上,增加了低保專科新生,特困供養、孤兒、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新生和在校生,以及其他支出型臨時困難家庭在校生8類群體(在校生均指高中段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學生)。同時,調整救助標準:

將本科新生救助由原來4000元調整為月城市低保標準的7倍(4550元),專科新生救助標準參照本科執行。

考慮高中段和普通高校在校教育有交學費和免交學費兩種情況,對城鄉低保、低保邊緣、特困人員供養、孤兒、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在校學生,需繳納學費的按月城市低保標準的6倍(3900元)予以救助,職高、師範、軍校等免交學費的按月城市低保標準的3倍(1950元)予以救助,該項救助不與新生救助重複。

對符合「扶貧雨露計劃」,子女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不進行重複救助。

其他支出型臨時救助家庭在校學生,需繳納學費的按月城市低保標準的3倍給予救助,免交學費的按月城市低保標準的2倍給予救助。

支出型低保救助。對於符合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在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領導小組研究,確實需要給予低保救助的臨時救助對象,應按程序納入低保保障範圍,及時給予為期6個月的當地全額低保標準的救助,6個月後仍然困難的按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給予補差救助。

建立區(市)臨時救助儲備金和鎮(街)備用金制度

各區市按常住人口不低於人均5元的標準建立臨時救助儲備金。其中,市級財政按上年度常住人口人均2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區(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給予保障。儲備金規模達到1400萬元。在鎮(街)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與扶貧基金統籌使用,對轄區內的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可由鎮(街)先行墊付救助資金,較好解決了臨時救助不及時的問題。

下放小額度救助審批權限,將3000元以下小額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給鎮(街),增強救助時效性、準確性。對於有特殊情況造成特別困難的可以重複救助。有條件的區(市)可按照社會救助「放管服」改革要求,試點下放3000元以上的臨時救助(包括教育救助類)審批權至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深化「救急難」工作機制建設

建立健全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救急難」快速響應、重大急難問題協調、「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四項機制,不斷強化和提高社會救助效能,確保困難群眾各類重大急難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切實兜住民生底線。

積極推動臨時救助工作列入各區市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間協作,加強與慈善在資金、信息、項目等方面的銜接,鼓勵基層敢於擔當主動作為,以人性化角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努力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等方式,強化社會救助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能和救助準確率,不斷加大誠信救助宣傳,提高社會救助誠信申請,認真做好政策開展情況跟蹤分析和績效評價,確保臨時救助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來源:威海發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m5Su20BMH2_cNUgvyU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