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為中心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司法保障的基礎,以審判和糾紛解決為中心是人民司法的法定職責。人民法院要把能力建設融入制度優化之中,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通過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來改善人民司法化解矛盾和解決糾紛的能力與水平。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中明確要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的顯著優勢」轉化為實際的制度優勢和執行能力,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僅要把能力建設融入制度優化之中,也要學會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進行價值、目標與責任的再集中再聚焦再優化,從而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通過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來改善人民司法的化解矛盾和解決糾紛的能力與水平,以全面完成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有效解決社會矛盾與衝突的法治功能與歷史使命。
其一,以人民為中心,由司法的人民性所決定。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體現了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同時,也表明人民既是推動歷史發展的主體,也是享有社會發展成果的主人翁。以人民為中心是由人民司法的人民屬性所決定的,因此,以人民為中心是人民司法的至高價值和至上追求。人民司法在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發展進程中,就是要保障人權、保護人民權利、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在現實情勢下,人民司法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權利,保護公民和企業的合法財產,維護企業家的主體利益和企業的產權利益,保障社會創業和創新,充分發展生產力。要堅守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各級人民法院就要審慎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打擊包括黑惡勢力在內的一切犯罪行為,解決好人民群眾間的利益糾紛,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從而為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民的自由、幸福提供平等、規範和高效的法治保障。同時,人民司法要時刻關注和傾聽人民的意願與聲音,不斷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正當需要與正義需求,做出既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又能貼近民生,融合「天理、國法、人情」的具有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還要藉助社會合力和科技及網絡,搞好訴調對接和訴訟服務中心等便民利民建設,真正解決人民群眾走近司法、接近正義和充分運用司法保護自身權利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讓人民司法成為便利人民訴訟和實踐權利保護的最公正、最精準和最高效的公共社會保障。
其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由司法的國家公權屬性所決定。解決人民群眾所需所急所盼,讓人民共享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各方面發展成果,最主要的是通過發展經濟來解決。但經濟的蓬勃發展也會帶來矛盾,如土地房屋的拆遷與徵收糾紛、市場公平競爭與企業破產出清,融資糾紛、公司盈餘分配糾紛等等,同時,還面臨著國內市場與國際接軌問題和「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中發生的各種糾紛。因此,為解決好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平衡好發展中的各種利益與訴求,需要人民司法以更高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以更加科學、審慎和公正公允的審判,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引領和利益平衡與規則評價,來化解糾紛,解決好現實矛盾。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通過人民司法的普遍化和規則化的制度性介入,不斷通過解決糾紛實踐社會的辯證發展和矛盾進步,有效激發市場主體和資本的發展活力、保障發展動力、促進發展潛力、實踐發展合力,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互動損耗,解放和提高人民創新活力和動力,使得市場主體利益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在不斷對標國際市場經濟發展標準和改善營商環境的同時,維護市場公平、充分競爭和自由創新,實踐社會繁榮和財富的極大豐富,從而解決人民對幸福生活的需要與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現實矛盾,完成歷史賦予人民司法的現實責任與社會擔當。
其三,以審判和糾紛解決為中心,由人民司法的法治功能所決定。人民司法的職責和任務就是行使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力,有效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實踐對社會的規則治理。司法的規範調整就是對社會關係的一種規則化的組織與重構。人民司法的法律調整功能是對糾紛的公正、透明和可預期的規範治理。不同的社會和不同的歷史時期會有不同的矛盾,當前,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其特徵主要是發展的矛盾和與發展相伴而生的利益衝突。
人民法院要通過不斷地解決矛盾化解糾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從而既維護社會健康有序,又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從司法實務來講,人民司法要聚焦打擊犯罪,以維護國家穩定、政權穩固和人民安居樂業;要通過解決民事糾紛,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家庭和諧、市場秩序;要通過審查行政權力的合法性,以維護權力秩序,保障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從司法的正當程序角度講,要嚴守司法規範和程序理性,注重糾紛的源頭綜治和多元化糾紛解決,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同時,聚焦司法解紛的主業,履行好審判權行使的憲法職責,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客觀探求和對權利義務的明辨與慎思推理來實現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允。不斷增強司法的公正性和審判效率,防止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與「紛解人和」,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個中心是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把握司法的價值取向與制度目標的。人民是核心,經濟是基礎,解紛為保障。以人民為中心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司法保障的基礎,以糾紛解決為中心是人民司法的法定職責,三者的結合,使人民司法更加凝心聚力,集中於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而提升司法能力,改進司法作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均衡司法投入,以有效地化解人與社會全面發展進程中的衝突和矛盾,從而實現通過解決矛盾化解社會對立、對抗和互動風險,推動社會發展和社會關係的健康有序和法治化和諧,以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為人民美好的幸福生活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楊漢平)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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