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下發《汕頭市「三舊」改造中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意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要求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在「三舊」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完善建設規劃,強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步伐,切實改善住房保障對象的居住條件。
中心城區「三舊」改造項目為商品住宅的應當配套保障性住房
《意見》明確,凡中心城區的「三舊」改造項目為商品住宅的,應當配套保障性住房。
「三舊」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項目,按可建住宅建築面積配套保障性住房。屬於政府主導的項目(危舊住房改造項目除外),按可建住宅建築面積的2%配套;其餘商品住宅項目均按可建住宅建築面積的1%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項目應配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實物配建及貨幣認購兩種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屬於政府主導或村(居)統一組織,拆建比(新建的建築總面積與拆除的原有建築面積的比值)小於2.5(含2.5)的危舊住房改造項目,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三舊」辦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可不配套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面積產生的容積率部分不收取地價款
《意見》明確了配套要求。改造主體在編制「三舊」改造方案時,應明確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並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積等需求。
此外,《意見》要求,改造主體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要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配建協議書》。《意見》明確了配建保障性住房無償移交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安置和管理等事項。保障性住房由改造主體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名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面積產生的容積率部分不收取地價款,但應計入項目容積率。
《意見》還規定,屬於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公開供地,仍繼續享受「三舊」改造優惠政策的改造項目,依照《意見》要求配建。出讓時,必須在土地公開招拍掛公告和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及建築總面積、配建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同步建設、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建成後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無償移交產權、違約責任及處罰條款等約束性條件。
來源:汕頭橄欖台(橄欖小編/鬆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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