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哪些情況解除合同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2019-10-18     律師同城

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

哪些情況解除合同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



單方解除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LJy4G0BMH2_cNUgFvk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