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發帖舉報28次」女子獲刑兩年半,法院稱非惡勢力犯罪
2月27日,被告人李思俠於第一次開庭間歇在石泉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受訪者供圖
新京報訊(記者 盧通)今天(7月20日)下午,新京報此前報道的陝西安康女子「發帖舉報28次」涉惡勢力犯罪案有進展。被告人李思俠女兒告訴新京報記者,陝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今天向其母親送達了判決書,她從律師處獲取了該份文件。判決書稱,李思俠於2019年6月13日因尋釁滋事罪獲刑二年六個月,其糾集他人尋釁滋事行為「不屬於惡勢力犯罪」。
女子發帖28次被抓 檢方指控涉惡勢力犯罪
2019年5月6日,新京報刊發《女子發帖舉報28次被抓,當地官方高調審判宣傳成「首起涉惡案」典型》調查報道,引起反響。
報道稱,陝西省安康市石泉縣雙喜村原村民李思俠,多年以來通過網絡發帖、舉報等方式,反映雙喜村兩石料廠污染環境、損毀道路情況。2017年和2018年,李思俠兩次參與組織村民在村道設立限寬墩,限制礦山車輛通行。在2018年的雙喜村兩委換屆選舉中,李思俠因護路事件深度介入村兩委選舉。
2019年2月12日,李思俠與另兩名雙喜村村民張海成、魏智波被石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檢方認為,李思俠等人的舉報存在誇大和誹謗,設限寬墩導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換屆選舉中「以維護村道、防止權力旁落為由,煽動村民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惡勢力犯罪。此外,檢方列舉李思俠的7項罪名中,還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費」、拒不退還1萬元征地款、其母被狗咬強行索要賠償2萬餘元等個人犯罪行為。
2019年2月27日,李思俠案在陝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法院當日發布的宣傳稿中,此案被稱為「石泉法院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審理的石泉縣首起涉惡案件」。然而,石泉縣「首起涉惡案」卻陷入爭議,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刻意拔高還是罪有應得,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焦點。
法院認定「不屬於惡勢力犯罪」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判決書顯示,石泉縣人民法院認為,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通過冒用村民簽名發布不實舉報、煽動組織在村道設立限寬墩、干擾換屆選舉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他人生活、生產,破壞社會秩序」,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是,李思俠從石料廠支付給雙喜村三組村民的「污染費」中兩次分得9000元「跑路費」、石料廠支付給李思俠母親土地租賃費等費用及李思俠通過他人調解其母被狗咬傷由鐵路施工方支付2.1萬元,「三起事實均事出有因,情節輕微,不具刑事違法性,不屬於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李思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行為「不屬於惡勢力犯罪」。法院認為,李思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行為時間較短,其目的是針對石料廠「強索」各種費用,其「欺壓百姓、為非作惡」的特徵不明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惡勢力認定標準,不屬於惡勢力犯罪。
最終,李思俠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張海成、魏智波以同樣罪名分別獲刑一年二個月、十一個月。李思俠女兒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不認可一審判決結果,接下來將按程序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