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包含著許多矛盾。
詩詞界泰斗人物葉嘉瑩的傳記片《掬水月在手》,豆瓣評分高達8.0。而同名同源的書籍,豆瓣評分卻被打到3.9。
電影上映至今,觀影人次不過18.5萬。討伐同名書籍的曝光帖,單在豆瓣點擊量就突破8萬。
一部小眾的、難以突破圈層的電影和書籍,卻成為過去幾天文化界輿論的焦點,其中涉及署名權、洗稿和勞務糾紛。
文 |空山
當事人易瀟雨(化名)對原公司活字文化使用了「吸血」一詞。
按照幾個月前的構想,她將會擁有一部署名編著的作品問世,但現在她的名字沒有出現在書中的任何角落。
活字文化(以下簡稱活字),即傳世活字(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由前三聯書店總經理、《三聯生活周刊》創始人董秀玉發起,2014年成立,迄今策劃出版圖書數十部,在業內享有口碑。
易瀟雨在2018年10月通過面試,與活字約定次年入職。
2018年11月底,活字總編輯,主動向易瀟雨介紹《掬》的書籍項目,問其是否願意操作,易同意。總編輯向易瀟雨發送總素材的約四分之一,估算24萬字。
此項目由同名影片出品公司行人文化委託活字策劃出版,行人文化提供了約98萬字的採訪文字素材。
未入職期間,易瀟雨被活字總編輯邀請與《掬水月在手》製片方開會,易瀟雨稱其主導書籍策劃環節,並策劃陳述。經過閱讀素材,查閱資料,易提交過兩份獨立創作的策劃。
雙方未就此討論過報酬。
2019年3月,易瀟雨入職活字。2020年3月底向活字提交《掬水月在手》初稿,約11.8萬字,5月底主動離職,期間參與若干圖書的相關工作。
活字文化發起人及顧問董秀玉女士,在2019年12月承諾,針對《掬》這本書,易瀟雨可在署名權和稿費補償中二選一。易瀟雨選了署名權,後在與總編輯的溝通中,確定署名為「編著」。但那是彼時彼境。
易瀟雨提供的與活字總編輯的對話
2020年9月,易瀟雨突然被總編輯告知,初稿未通過,新增加了一倍採訪人內容,要將署名改為:行人文化 活字文化 編著。易瀟雨可獲「責編」署名,及樣書5本。易瀟雨當時表示拒絕。
雙方此後未進行有效溝通,活字迅速組織第三稿並出版。同名影片上映一個月後,即書籍出版一個月後,易瀟雨選擇網絡曝光此事。
毒藥採訪了數名活字前/現員工,以及活字副總編劉凈植、《掬水月在手》署名特約編輯黃昕、當事人易瀟雨及其律師,試圖還原事件過程。
或許,只要改變其中的一個細節,今天的一切就不會發生。
時間線1
易瀟雨離職後至第二稿出爐前:
新編輯黃昕入職,接手並修改《掬》;
易瀟雨稱活字禁止其介入書稿,活字否認。
2020年6月2日,已離職的易瀟雨向總編輯確認《掬》部分內容,轉達需求。
7月1日,新編輯黃昕(在《掬》版權頁,署名特約編輯)入職活字。
7月6日,黃昕在活字公司共享文件夾中看到《掬》,向副總編劉凈植詢問此選題是否能交給自己操作,獲同意,並表示初稿「太糙了」。
7月20日-21日,易瀟雨向劉凈植詢問導演創作談進度,並表示自己會跟進催問。次日易瀟雨向電影《掬水月在手》出品人李玉華詢問相關情況,隨後向劉凈植彙報,並表示會交一篇編後記,「負責跟到底」,隨時溝通。
7月24日,劉凈植微信告知易瀟雨「不用去盯後續的工作」,「隨時有問題,我們會和你聯繫」。易瀟雨稱,迄今劉凈植未與其有任何聯繫。
劉凈植告訴《毒藥》編輯:「易女士在5月因跳槽網際網路公司主動離職,你見過哪家單位追著離職員工說你必須回來改稿的?何來禁止一說?離職後她也從未就書稿寫得如何是否有問題聯繫過我,我也不知道禁止的說法怎麼來的。」
7月28日,新編輯黃昕完成接手《掬》後的第一篇文稿,約3400字。
黃昕向《毒藥》編輯表示:「雖然素材接近百萬字,但做書的人並不需要一股腦地生讀下去。做書有很紮實的案頭工作,更是有巧勁兒的——關鍵在於找到一個切入點,一個真正打動自己點(對我來說就是沈秉和先生),那我就從他的錄音稿入手。
沈先生的文章我做的時間最長,大概有一周,做完以後,我就大概知道每位被採訪人的篇幅可以控制在三四千字的樣子。有了模本,那麼後面的節奏會非常快,一到兩天完成一個人。」
黃昕出示的初稿批註截圖,稱不如重新整理
易瀟雨則稱:「整理某個人的錄音稿,也要建立在我看了所有錄音稿的基礎上,必須都看完做出選擇,再寫。你得市場調研、同類對比、甄選素材、策劃架構、細節,給一個錄音嘩啦寫完了,這不是寫書。」
8月21日,得知同名電影將於10月16日上映,活字編輯楊司奇、副總編劉凈植和總編輯加入整理錄音稿。
8月31日,有活字在職員工向易瀟雨發送「已有書稿生產排期」的照片,其中《掬》作者欄顯示「易XX編著」,責編欄顯示「黃昕」,版權簽約狀態為未簽約。
9月1日,有活字在職員工向易瀟雨表示,《掬》有可能更改署名,並聲稱總編輯要求新編輯做比對。
時間線2
雙方矛盾爆發:
活字方稱易瀟雨不同意讓步後的署名方式,易表示從未收到此詳細署名提議;
活字第二稿及第三稿累計編寫周期84天,易瀟雨發律師函並曝光。
9月14日,活字總編輯聯繫易瀟雨,向其發送第二稿PDF文件,表示初稿未通過,第二稿採訪人內容增加一倍,更改署名為:行人文化 活字文化 編著。易瀟雨可獲責編署名,及樣書5本。易瀟雨當時表示拒絕。
約4小時後,易瀟雨向活字全體員工發送郵件,表示不同意撤銷「編著」署名。
9月15日,《掬》第二稿排版審稿核紅完成,周期71天。活字副總編劉凈植向《毒藥》稱,易瀟雨初稿內容,在二稿中占比不足三分之一。
同日,易瀟雨以「《掬水月在手》著作權相關人」的身份,向四川人民出版社發送「《掬水月在手》版權告知書」。
同日,活字編輯部主任劉盟贇,以朋友身份聯繫易瀟雨,希望活字與易瀟雨雙方能妥善溝通。易瀟雨要求署名「易XX著活字文化編」,或者停止出版,否則「一定會鬧大」。易瀟雨稱此處「易XX著」為筆誤,其一直主張「易XX編著」。
活字在聲明中提到,「活字文化做出的讓步是由『易瀟雨』和其他幾個主要編輯聯合署名『執筆』」,而易不接受。
易瀟雨則稱:「活字方面沒有任何關於聯合署名的正式文字提議給我。如果活字有證據,歡迎提出。」
9月16日,活字開始編寫《掬》第三稿。
9月26日,易瀟雨、活字總編輯和董秀玉在某咖啡店見面,討論署名問題,未獲一致結論。
9月28日,《掬》第三稿下印文件出清樣確定,周期12天。第二稿及第三稿累計周期84天。
劉凈植告訴《毒藥》編輯:「編輯部4個有經驗的編輯加班加點工作,兩個月內可以把98萬字的原始採訪稿整理成書稿,這事我們可以做到。」
活字在一篇回應中出示了劇組提供的文稿目錄,表示「每個文件開頭標清採訪人物在哪一頁、訪談主要內容關鍵詞是什麼,查找十分方便」。
同日,易瀟雨委託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向活字發出律師函,要求書籍封面及版權頁明確標註「易XX 編著」字樣,要求支付稿費2萬元,加班費2萬元。
10月16日,電影《掬水月在手》內地院線公映,同名書籍上市。
11月15日,易瀟雨在豆瓣等平台發文《<掬水月在手>編著者:吸血「活字文化」PUA員工欺詐洗稿無下限》引發關注。
業內分析
從編著,到責編,到除名,本質原因是什麼?
關於雙方對初稿內容的說法,此處不再贅述。但從初稿到第三稿的變動中,《掬水月在手》這本書的定位似乎發生了變化。
活字總經理在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說:「我確實認為書不應等同於電影,應該呈現出其獨特的價值。在去年(2019年)10月左右的時候,我們又強調了一下這個整體思路,需要有一些原創的部分。如果沒有這個前提,署名編著是不可能的。」
編著,在編纂已有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見解,便是編著。編著書有的內容是用自己的語言寫出來的,有的則是編進來的。
編輯,有整理、組織之意。通常的編輯是審閱調整作者的初稿。
《毒藥》採訪了人民文學出版社某編輯,其表示:「根據易瀟雨的陳述,活字最初要求原創性,她查閱了大量資料進行創作,那她應該署名『編著』,這超出了編輯的工作範圍。」
該受訪者同時表示,「雙方沒有簽約,給後續留下了非常大隱患。將這麼龐大的素材交給一個新編輯,是很不成熟的做法。」
兩個月後,也就是2019年12月,易瀟雨得到了稿費補償和署名權二選一的承諾。
又過了1個月,即2020年1月,易瀟雨稱活字新入職的副總編常跟她強調「你只是在做普通編輯的工作」,並出示了其不滿此說法的聊天記錄。
在易瀟雨離職後,活字修改初稿時,亦未將易當做「編著者」看待,而是表示「她只是做了編輯的工作,屬於職務工作」。
接受《毒藥》採訪的出版人表示:「關鍵點就是,這個女生的身份一開始就沒有界定清楚。可能一開始活字對這本書更有野心,後來放棄了這個企圖。 所以可能行人文化(同名電影出品方)署編著,而且署在活字文化之前。」
編著第一署名位置,不是活字文化,不是易瀟雨,也不是後加入的黃昕
易方律師觀點
職務作品、未做採訪,不影響著作權歸屬
一位活字前員工向《毒藥》提出一個想法,如果易瀟雨獲得「編著」署名,可能會有版稅收入。撤銷署名,則無。
《毒藥》採訪了易瀟雨的委託律師,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劉興盛律師和邊衛東律師,兩位從法律角度做了分析。
律師解釋,「編著」是著作權法所確認的創作行為,所產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版稅是版權的使用費,本質上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如果著作權屬於易瀟雨,按照出版行業的常規,她應該與公司和出版社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決定版稅情況。
雖然98萬字素材由行人文化提供,且文章主體從其中誕生。但律師認為《掬水月在手》的採訪素材信息量非常大,並且存在口語化、零碎的特點,易女士在創作初稿過程中必然要加入自己獨創性的智力勞動。
劉興盛律師表示:「採訪是不是易女士做的,不影響著作權的歸屬,影響的是作品獨創性高低,即是『著』還是『編著』的問題。」
律師認為,如果初稿著作權屬於易瀟雨,那麼易瀟雨擁有對初稿的修改權。活字未經易瀟雨允許,修改初稿,是否侵犯了原著作人的修改權,是一個值得討論、商榷的問題。
活字文化在律師回函中稱,《掬水月在手》的初稿屬於職務作品,非委託作品。
律師提供了相關法律條文,主張易瀟雨對此職務作品擁有著作權。
職務作品包含一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兩類。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如下情形屬於特殊職務作品——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除此以外的職務作品屬於一般職務作品。
那麼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易瀟雨表示,法律維權的道路很長,不急。可以預想如果起訴,她付出的代價會很高。而活字文化陡然之間品牌遭受重創,眾編輯遭受質疑。這無疑是雙輸的局面。
回顧此事,是否在某一環里改變一個細節,就能避免今天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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