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垮橋事故致3死2傷,他們算犯罪嗎

2019-10-16     每日商報

江蘇無錫312國道上跨橋10月10日18時許發生的側翻造成3死2傷。事發時,上跨橋上有兩輛大貨車,均屬於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據新華社此前報道,兩輛大貨車累計超載300多噸。

官方通報,經初步分析,上跨橋側翻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目前,無錫市已成立交通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對車主、肇事車輛、載貨情況、橋面傾覆被壓車輛、橋面上側翻車輛,以及運輸公司、貨物裝載碼頭單位等展開先期調查,並對肇事駕駛員、車主、運輸企業法人代表以及貨物裝載碼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就目前的公開信息,多位律師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表示,涉事貨車司機、運輸企業相關負責人或需承擔刑責

律師

貨車司機、運輸企業相關負責人或需承擔刑責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表示,目前,事故調查結論尚未出來,上跨橋的設計、建造、管理維護等環節是否存在問題,尚不確定,因而事故責任難以具體劃分。

余超認為,如果最終查明系貨車超載導致此次事故發生,貨車司機需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分為兩種情況,若查明運輸企業管理不嚴格,貨車司機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超載,司機、企業相關負責人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若運輸是司機的個人行為,不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司機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

湖南人和人(株洲)律所律師張如泉說,如果是貨車嚴重超載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了死傷,其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層面,首先是刑事責任,貨車司機負主要責任,承擔刑責,若貨車司機所屬的運輸企業日常管理鬆懈,對嚴重超載等違法行為管理失責,運輸企業相關負責人也需承擔刑責。再是民事責任,對於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果購買了保險,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貨車司機、運輸企業也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位不願意具名的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涉事貨車司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超載造成重大物質損失和人員傷亡,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因超載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死者家屬、橋樑管理部門可以追究貨車司機、其他相關責任人(如運輸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

該律師表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若僅僅存在超載行為,尚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只能行政處罰。

案例

超載貨車壓壞高架,

司機、調度員、總經理均獲刑

嚴重超載導致橋樑坍塌事故時有發生。據介面新聞報道,從2000年起的12年間,中國發生的至少17起橋樑坍塌被指與貨車超載超限有關。相近的事故,其判決結果可作為借鑑和參考。

據法制晚報報道,2011年7月19日,司機張某某駕駛超載110餘噸的貨車,將北京懷柔寶山寺白河橋壓塌。二審判決結果顯示,因交通肇事罪,張某某獲刑三年,其與僱主曹某父子連帶賠償懷柔公路分局273.8萬元。

澎湃新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曾作出《鄒立國、趙某某等重大責任事故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5月23日凌晨,李某1、李某2分別駕駛車輛經滬嘉高速先後駛入限重30噸、大貨車禁行的中環高架道路。

由於兩車相距很近,且均嚴重超載,使得該路段橋體承受的總載荷超過了使橋體發生翻轉的極限條件,致橋體發生輕微翻轉並損壞,同時造成途經該路段的四輛社會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物損評估共計28228元),而李某1駕駛車輛所裝載的水泥預製管樁部分掉落至路面。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為修復受損路段,共支付搶險、圍封及搶修工程、鋼箱梁復位工程、監控與檢測費用共計9725822元。至2016年11月28日,李某1、李某2所屬的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景物流公司」)已賠償上述修復費用。

判決文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起,鄒某某被任命為建景物流公司總經理,在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期間,為降低公司運營成本、追求經濟效益,長期要求、鼓勵駕駛員嚴重超載,並對行駛路線疏於監管。

總經理鄒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調度員趙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兩名司機李某1、李某2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三年。

澎湃新聞注意到,鄒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此案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辯護意見,法院對此認為,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類似於本案因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交通設施嚴重損壞的案件中,行為人一般構成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法條競合,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刑法理論,應當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並無不當。

法院表示,不管是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都屬於過失犯罪,且鄒某某雖是公司總經理,但其並未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直接強制李某1、李某2嚴重超載或者違法上中環,並不存在指使、強令行為,因此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但其主觀上具有管理上的過失,客觀上有管理上的失職行為,主客觀追責基礎均與李某1、李某2明顯不同,更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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