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廚師這一行中,常有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可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所以,有些法律知識,大家一定要知道。
案例:
趙師傅去年3月份通過朋友介紹,來到老闆劉某的餐廳從事砧板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個月工資4500元。
在趙師傅工作了9個月後,老闆劉某提出最近生意很不理想,導致餐廳的經營入不敷出,故而在支付了趙師傅實際工作期間應付工資後,就讓趙師傅離開另謀高就。
然而,老闆劉某卻因此賠了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趙師傅在被老闆解僱後,到勞動部門進行了投訴,勞動部門在了解到老闆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跟趙師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後,支持了趙師傅的主張,並判定老闆劉某應賠償趙師傅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在上述案例中,老闆劉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趙師傅按照每月工資標準的兩倍支付工資,直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止。
並且,在上述案例中,老闆劉某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事由,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老闆劉某還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責任。
那麼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我們該怎麼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又該怎麼索賠呢?
律師教路: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1.工作證、門禁卡、工作記錄表、工資發放記錄、出差證據、社保記錄、繳稅證明等;
2.錄音、同事證言等;
3.代表公司簽署的各類文件、合同、授權書等。
怎麼索賠:
公司如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主張賠償雙倍工資,時間從用工之日滿1個月起,到補簽勞動合同為止。法律保護時間為1年,即最多可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後,將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應注意主張權利的時效問題。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在入職之日起滿24個月前申請勞動仲裁,否則雙倍工資差額賠償因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還有一種情況:勞動合同簽是簽了,但老闆兩份都拿走了,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教路:
你們可按如下方法辦: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各持一份。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給勞動者的,可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勞動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罰。
二、勞動者在入職初期,一定要找公司索要一份,通常有的公司以蓋章為名,兩份都收走了,這時你要隔三差五去追問。因為勞動合同是你主張權利的重要憑據。一旦權益被侵害,你將沒有證據,無形之中,自己維權難度會增大很多,失去了主動權。
三、用人單位這麼做,其實起不到什麼實質上的意義,因為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國家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採用的是舉證倒置的原則,即由用人單位舉證。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一旦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單位還是要老老實實交出來的。
四、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注意:
空白合同千萬不要簽。
談好工資後,合同上卻按最低工資標準填寫,這樣的合同不要簽。
那麼,什麼是空白合同?
律師說法:
空白合同,是指合同的正文部分留有空白,缺乏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空白合同多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後,但是合同內容中的權利義務等條款仍留有空白,手持合同的一方可以任意填寫空白內容的合同。
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切忌簽訂空白勞動合同。
那麼是否只要未簽勞動合同,就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律師說法:
不一定,有兩種情況就不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是否真的沒有跟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所以,書面勞動合同不一定是紙質的、需要按手印的合同,也可以是電子或其它形式。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協議文件,也是算作「簽訂了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簽訂了一份協議,有以下這些條款,就可以當做是勞動合同了。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約定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
(十)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可能有人會問,那是不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不齊全,就不能算是「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了期限、勞動報酬,不完全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也可以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書面勞動合同欠缺部分必備條款的,也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的。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故意不簽勞動合同,也是不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的。
「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這條規定,是用於懲罰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規避用人單位責任、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但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從一開始就以雙倍工資為出發點,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法院是不會判為雙倍工資賠償的。
所以,廚師朋友們在實際情況中,一定要儘量爭取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併合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