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第二天撞人遭保險公司拒賠?

2019-07-31     無線錦州

保險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未到,法院判投保人自行賠償

在給車輛購買保險後,合同並不是立即生效,從簽字到次日保險責任期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當」。吳先生就遇到了這麼一件鬧心事:昨天剛買保險,今天就撞了人。在保險責任「空當期」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近日,人民法院審結認為,吳先生在保險責任期尚未生效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圖文無關)

在保險責任「空當期」撞人

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於2018年12月25日開始處於脫保狀態。後來他找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小劉續保,2018年12月27日,小劉告知吳先生,他的小型客車保險期限為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止,並提醒他車子脫保期間不要駕駛。

吳先生同意後,小劉為吳先生先行墊付保險費(吳先生於當年12月29日通過微信轉保險費給小班),並生成保單,為吳先生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單顯示:「收費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6分,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12月27日18時29分,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時0分止。」小劉於2018年12月28日將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單交給吳先生的妻子。當天上午8時10分,吳先生駕車外出,與黃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之後,經交警大隊認定,吳先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此次事故造成黃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4萬餘元損失。

事故發生後,吳先生打電話報險,但保險公司的說法讓他傻了眼: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內。也就是說,雖然吳先生投保了,但事故發生卻不在保險期限內。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沒有得到賠償,將吳先生和保險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由投保人自行賠償

在庭審過程中,吳先生認為,在事故發生前,保險業務員小劉已為其墊付了保費,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意味著合同已成立,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生效時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保險公司沒有理賠責任。

法院認為,吳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點雖在保險公司收費、出單之後,但在該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之前。因此,法院判決,在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尚未生效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投保人吳先生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曹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we5URmwB8g2yegNDRnJ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