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借款人與擔保人為同一主體,人民法院將如何處理?看下文最高法判例!
裁判摘要
1、對於民間借貸類刑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出借人提起的民事案件訴訟請求,應重點審查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與出借人(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關係。如二者為同一事實的,法院應駁回出借人(原告)提出的起訴。
2、對於出借人(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事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出借人(原告)基於抵押擔保約定提出起訴的,如果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為同一主體,則借款和擔保行為均是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的實施手段,出借人(原告)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依據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裁定駁回出借人(原告)基於抵押擔保提出的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326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馬固,男,漢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冰,重慶中欽國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超,重慶中欽國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五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直港大道天鵝花園。
訴訟代表人:劉先利,該企業管理人負責人。
再審申請人馬固因與被申請人重慶五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渝民終25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馬固申請再審稱,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馬固合法享有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為避免馬固合法權益受損,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本案並進行實體審理。二、刑事判決不能成為五星公司逃避和免除民事責任的手段和工具,刑事案件的判決沒有涉及馬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五星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於如何退賠、向誰退賠、退賠的具體金額,既未在刑事判決主文中有所體現,也未在刑事判決後附加清單,從程序和實體上均無法有效保護馬固的合法權益。三、本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新受理的一審案件,本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2015)民申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書不適用該規定內容,不具有參考性。四、本案《借款協議》合法有效,本案是民事案件,五星公司引用刑事法律法規主張利息不予支付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綜上,馬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馬固的再審申請事由及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馬固基於《借款協議》提出的起訴。在本案一審訴訟期間,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刑初956號刑事判決,判決五星公司、周天國、程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刑事判決在本案一審判決前已經生效,且該刑事判決事實認定中顯示馬固為非法吸收存款對象之一。因此,本案屬於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受理馬固的訴訟請求,應重點審查生效刑事判決中認定的五星公司向馬固吸收存款的事實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關係。
本案中,馬固主張依據《借款協議》,其向五星公司借款總金額為3226萬元,包括《對帳協議》載明的借款本金3216.45萬元和利息轉成本金的9.55萬元。首先,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案涉借款中的2816.45萬元已被(2016)渝0107刑初956號刑事判決認定為集資參與人馬固的經濟損失,並被判決予以退賠。其次,對於有爭議的金額409.55萬元(400萬元+9.55萬元),二審法院已將五星公司向馬固借貸409.55萬元、以自有財產向馬固提供抵押擔保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至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對二審法院移交的線索材料,如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馬固可就此依法另行主張權利。因此,本案審理的民間借貸行為與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在期間上基本一致,款項數額基本一致,為同一事實,二審法院據此駁回馬固基於《借款協議》提出的起訴並無不當。
關於馬固基於抵押擔保約定提出的起訴。本案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為五星公司,借款和擔保行為均是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的實施手段,馬固起訴請求五星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裁定駁回馬固基於抵押擔保提出的起訴,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綜上,馬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馬固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馬成波
審 判 員 司 偉
審 判 員 葉 歡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覃小飛
書 記 員 劉洪燕
來源·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