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於六月一日已經開始實施。對於公務員的一些細節的東西做出了規定。比如,公務員做出某些行為,就可能受到處分。
公務員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複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並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如果有單位在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處罰卻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公務員受到處罰的行為有:
1.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4.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5.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7.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8.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9.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10.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1.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3.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4.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15.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16.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18.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